國有大集體改制的方式是哪些
大集體企業改制的方式有: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兩種。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范的企業。部分改制是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第五條
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后的新設公司承擔。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法律分析:
對于轉讓方而言,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一)初步審批。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后,進行下一步工作。(二)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三)審計評估。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四)內部決策。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五)申請掛牌。(六)簽訂協議。(七)審批備案。(八)產權登記。(九)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衍生問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如何選擇產權交易機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并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后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處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讓收入,報廢報損殘值收入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2、歸口管理部門依據申請組織技術鑒定,出具鑒定意見。
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據鑒定意見,擬定處置建議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4、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鑒定專家、國資辦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出具建議后,報院長或醫院相關會議審批。
5、醫院審批后的國有資產由歸口管理部門保管,由國有資產辦公室統一處理,價格在20萬元以上的單件資產,報衛生部審批。
6、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計財部,按財務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有:
1、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2、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罰沒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3、已達到報廢期限,或因技術等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4、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 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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