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意味著如下幾點:
1、保護股東的權益引發公司破產危局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從事了欺詐投資者的事務,面臨破產困境。如何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保護股東的權益?此時恰好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責任人,股東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證券法》上的訴訟。此外,法律也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也不至于顆粒無收。
2、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3、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企業清算的含義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于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后,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并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企業清算原因:
1、合同期滿清算
2、法律規定清算
3、無法經營清算
4、違法經營清算
5、產權變動清算
6、破產解散清算
擴展資料:
企業清算的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于普通清算.
2、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參加并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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