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本后能否追加股東
法律主觀:
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有股東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原則上應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于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起施行) (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 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 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 予支持。 (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 院應予支持; (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 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4)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 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 5)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 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 7)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 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 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 支持; ( 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 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 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 支持; (11)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 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 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 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 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 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 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 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程序
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律程序:
1.提交申請書及證據材料
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2.人民法院的審理方式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追加被執行人的審限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4.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救濟途徑
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
(一)追加法定原則
執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體為被執行人要嚴格遵循法定原則。依據法律規定,只有經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才能成為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體為被執行人屬于突破相對性,讓債權債務之外的第三方承擔責任是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力的擴張。因此需要嚴格遵守法定主義原則,即追加被執行人必須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
(二)追加依申請啟動原則
申請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通常而言,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三)執行形式審查原則
申請人在執行階段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不同于訴訟的實質審查,執行的審查以公開聽證為主、書面審查為輔。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以防止惡意拖延執行、提升執行效率,節約司法成本。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變動,案件比較復雜的,執行法院要通過聽證程序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陳述事實、舉證質證及辯論的程序性權利。而審查追加被執行人的案件也需要遵循“審執分離原則”。
(四)訴訟實質審查原則
最高法院的《變更、追加規定》規定了一些情況下,法院對于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作出駁回或者支持的裁定后,當事人的救濟權利是可以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不是一個執行程序,而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就要按照訴訟程序的程序要求進行。執行異議之訴,需要注重公平,需要查清復雜事實、明確法律適用,因此需要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
(五)利益平衡原則
追加被執行人從主體上看,涉及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相關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第三方;從程序上看,涉及執行程序與訴訟程序,就會有執行效率與實質公平的沖突;從法律上看,會涉及不同部門法的交叉,如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期限利益保護、執行法律對申請執行人合法利益保護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十九條 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辦理。
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辦理。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如下:
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
2、股東抽逃出資;
3、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4、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等。
申請人申請為追加被執行人的啟動方式:申請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通常而言,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一般參照相關規定以“執異”案號受理審查。立案之后,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相比較訴訟的實質審查,執行法官僅需要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經審查,理由成立的,執行法院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綜上所述,申請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應當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而不能由執行法院主動啟動追加被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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