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公司注冊所需資料:
1、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名稱;
2、合資、合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分析報告復印件(包括文字及經濟部分)、發改委立項批復文件;
3、中方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若投資外方是公司,需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文件銀行及資信證明;若投資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證件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5、房屋、場地產權證明及租賃協議復印件;
6、經營范圍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應提前辦理前置審批文件;
7、合同、章程正式文本(全體投資方簽字、蓋章);
8、董事會組成名單(包括姓名、職務、委派方、任期、國籍、身份證件號碼、親筆簽名)、中外方董事人員委派書(由每個投資方分別簽字、蓋章委派)、全體董事身份證件復印件;
9、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提供相應的評估報告及出資許可證明;
中外合資公司注冊流程如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你準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租房:專門的寫字樓租間辦公室。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備案。
3、編寫“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東簽名。
4、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
5、注冊公司: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后,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一起交給工商局。大概15個工作日后可領取執照。
6、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章公司,去刻公章、財務章。后面步驟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財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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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是允許外國資本在我國注冊公司的,一般是與我國資本合資設立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與一般的公司注冊材料是不同的。
一、中外合資企業注冊需要的資料
1、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其中中方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外方為企業法人的需要提供開業登記證復印件,個人的提供護照復印件;
2、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資信證明,其中中方由上級單位或開戶銀行出具,外方由開戶銀行出具;
3、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董事、政府總經理的名單以及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
4、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董事委派書以及政府總經理的推薦書原件,若為他國語言的還需提供中文翻譯文件;
5、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以及個人簡歷和一寸照片一張;
6、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公司住所或經營場所的房產產權證明和租房協議。
二、注冊中外合資公司必備條件
1、成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必備條件之一是中方必須是企業法人;
2、成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必備條件其二是外方為企業法人或個人均可;
3、成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必備條件其三是行業有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如科技或服務業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萬美元,另外中方和外方出資額均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并且外方出資必須是外匯;
4、成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必備條件其四是合營項目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三、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中外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內資公司不同:不設立股東會,只設立董事會。
(一)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該規定決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之所以不設股東會是由其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實踐中,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議事的基本準則是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不論投資太小,議事規則仍遵循以平等協商解決的方式處理投資者之間的矛盾和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決定了沒有設立股東會的條件和必要。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的名額分配由中外雙方參照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商定,董事會成員已能代表各自出資者的利益;這也是沒有必要成立股東會的原因。
(二)董事會的組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若干董事組成。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中外合資各方對董事會組成的關心程度。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中外合資各方對董事會組成的關心程度,中外合營各方均重視董事會人數董事名額分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產生。
1、董事會人數。《外商投資法》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人數未作具體規定。原則規定董事會人數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并在合同、章程中明確。法律對企業董事會的人數僅作了不得少于3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在中國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人數一般在3-7人左右。根據實踐的經驗,董事會人數以奇數為佳,以利表決。同時考慮到董事會召集的難度,董事會人數不宜過多;以體現精簡、節約、效能的原則。
2、董事名額的分配。按《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董事名額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確定的中外方董事分別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任期為四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也可以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3、董事的職權。董事會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其職權,一般在企業章程中多次明確。但其職權中如按《合資法》屬法定職權的,不能突破。具體內容(略)
《公司法》第45條,董事會3-13人;68條國有獨資董事會3-9人;112條股份公司5-19人。
4、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是對董事會行使職權的規范,在企業章程中應予以明確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其中中方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外方為企業法人的需要提供開業登記證復印件等。
《 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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