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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預期違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民法典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07-18 09:37:17

預期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578條理解與適用預期違約

578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預期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條文理解      本條與《合同法》第108條規定內容基本相同,僅將《合同法》第108條“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中“之”字刪除,“要求”修改為“請求”。修改后的表述更加準確,且符合債權系請求權的本質屬性。      一、預期違約制度考察      預期違約(antcpatorybreach),亦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或者通過其行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不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向對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將違約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對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的。預期違約的救濟手段在功能上可以區分為兩種:一是防御性、一時性救濟手段,即當事人中止或拒絕履行自己所負合同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屬于此種救濟;二是進攻性救濟手段,包括履約擔保請求權、期前合同解除權、期前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中合同解除和損害賠償為終局性救濟手段。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是根據不履約風險發生情形的不同,所設計出的不同救濟手段及救濟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并未規定預期違約制度,而只是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并將其作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應的一項制度加以規定。      (一)英美法系規定的預期違約制度      預期違約制度首創于英美法系國家,最來源于英國1853年的奧徹斯特訴戴納特爾一案。此后,英國法院一直遵循這一判例,并在長期審判實踐中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預期違約制度。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立法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最為典型和完善。該法典在第2-610條對明示預期違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示拒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義務,而這種毀約表示對于另一方而言會發生重大合同價值損害,受害方則可以:(a)在商業合理時間內等待毀約方履約;或(b)根據第2-703條或第2-711條請求任何違約救濟,即使他已通知毀約方等待其履約和催其撤回毀約行為;并且(c)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可停止自己對合同履行,或根據本篇第2-704條關于賣方權利的規定,將貨物特定于合同項下或對半成品貨物作救助處理。因此,《統一商法典》不僅肯定了英國判例所確立的明示預期違約的兩種救濟方法,而且還賦予受害方在明示預期違約情況下,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并提起違約之訴的權利。      對于明示預期違約,英美合同法確定的非預期違約方的救濟方法有兩種:一是接受明示預期違約,立即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二是不接受明示預期違約,堅持合同原有效力,等待明示預期違約方撤回毀約表示,以便從合同履行行為中獲得更大利益。      對于默示預期違約,非預期違約方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請求對方提供能夠全面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二是中止履行與其尚未得到約定給付相應的那部分合同義務;三是若默示預期違約方拒絕提供履約擔保,非預期違約方可將默示預期違約視為明示預期違約,選擇明示預期違約的救濟方法進行救濟。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預期違約的救濟方式      1980年簽訂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將預期違約分為預期非根本違約和預期根本違約。該公約對預期非根本違約的救濟措施規定了三種:第一,中止履行義務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第二,要求對方提供充分的履約擔保。在被通知人及時提供充分履約擔保的情況下,中止履行一方應恢復履行。第三,賣方阻止交貨權。如果賣方在買方預期非根本違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運,其可以阻止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對于預期根本違約,該公約規定的救濟措施是解除合同,具體包括:第一,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第二,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通知對方提供擔保。      我國《合同法》采取混合繼受的方式,在借鑒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的基礎上,同時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預期違約制度,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94條第2項和第108條的規定中?!逗贤ā返?4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上述條款均規定了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情形。二、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關系,      《德國民法典》在雙務合同中為先為給付義務人的利益而規定了延期的抗辯權,其中第321條規定,“(1)因雙務合同而負有先給付義務的人,以在訂約后可以辨識,其對待給付的請求權因另外一方當事人欠缺給付能力而受到危害為限,可以拒絕自己負擔的給付。對待給付得到履行或者為對待給付提供擔保的,給付拒絕權歸于消滅。(2)先為給付義務人可以指定一個適當的期間;另外一方當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選擇,在這一期間之內憑受領給付而同時履行對待給付。在期間屆滿未果之后,先為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23條的規定予以相應適用?!眱H在此項先給付義務因完全履行而歸于消滅或者給付結果的發生僅由債權人之行為決定時,本規范始喪失效用。若先為給付人行使自己的抗辯權利,則這不具有變更債務關系之內容的效果,先為給付義務之作為先為給付義務,不受影響。      我國民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均為預期不履行的救濟制度,在適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著重疊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關系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較為關注的問題。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制度法律規定的設計看,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針對合同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債權人都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都是對合同預期不履行的救濟制度。但是,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有以下不同點:一是性質不同。預期違約在性質上屬于違約責任制度的范疇,而不安抗辯權在性質上屬于抗辯制度。二是構成要件不相同。不安抗辯權既適用于債務人客觀上欠缺履行能力,也適用于其主觀上欠缺履行意愿的情形,而預期違約適用于債務人主觀上明確拒絕履行。在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中,債務人預期不履行的可能性較大但尚不能確定;而預期違約中,可以確定債務人已經不愿意履行合同。三是救濟措施不同。債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不能徑直解除合同或請求損害賠償,而僅能在一定條件下中止或拒絕履行自己所負擔的合同義務。債權人要使用終局性救濟手段,必須先與債務人進行一定的交涉,以確定債務人的履行是否確實無法期待。只有當交涉結果表明債務人確定不會實質性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才可能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而預期違約債權人可以徑直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分別對應著預期不履行的“漸進性”救濟和“徑直性”救濟兩套規則。兩套規則在適用范圍和救濟機制上各有特點,各具獨立功能,共同構成統一的救濟體系。學者普遍認為,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中有必要繼續保留不安抗辯和預期違約制度,并分別確定其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以更好地銜接二者之間的關系。      三、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理解      《民法典》第57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學理上均解釋為“默示”方式,即構成默示預期違約,但是法律上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從比較法來看,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之規定,如果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時,其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行的適當保證,對方在收到該要求后,如果未能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期限內提供適當的保證,該行為即構成預期違約。該條實際上是將提供擔保作為判斷預期違約是否成立的前提條件。因此,有學者建議我國《民法典》立法應借鑒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在債務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下,應當以違約方不提供擔保作為默示預期違約的成立條件,以更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事實上,為了做好不安抗辯權制度與預期違約制度的銜接,《民法典》第528條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由于《民法典》第578條僅規定一方當事人構成預期違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法責任,未明確該權利的行使是否以“未提供擔保”為前提條件,在本條的理解適用上,學理和實踐中可能會產生爭議。我們認為,構成默示違約主要是因為債務人喪失將來履行債務的能力,而且無法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及時恢復了債務履行能力,能夠保障債務的履行,則不應構成預期違約。      “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在具體個案認定時,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行為目的、性質、履行能力等綜合因素判斷。以湖南某公司與某銀行營業部、某酒店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為例,一方當事人在還款期限屆滿前,轉移巨額資產,并置換了大量不實資產,這是否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法院認為,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將其巨額有效資產轉移,置換成了不良、不實資產,最終導致的后果將是銀行大部分貸款被懸空,這嚴重威脅到銀行的借款合同目的的實現,構成預期違約,因此銀行可以就此提前收回貸款。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若債務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尚不明確,能否適用預期違約條款進行救濟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若債務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尚不明確,則不能適用預期違約條款進行救濟。在債務人欠缺履行意愿卻未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的場合,可以考慮適用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履約擔保。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債務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能否排除預期違約條款的適用      預期違約責任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當然不能依據《民法典》第578條的規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在某投資公司訴某金屬燈具公司中外合資合同糾紛上訴案中,爭議焦點在于當事人能否以對方未全部履行合同為由,主張對方預期違約。法院認為,合資合同一方已將作為出資的設備和房產交合資公司實際使用,只有少部分房產未辦理過戶手續,其履行了主要義務而不是未履行主要義務,不符合預期違約規定的條件,另一方請求其承擔預期違約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合同法108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釋義】本條規定了預期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于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行為有什么情形
(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后,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后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強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二)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五)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典》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對合同法108條的規定的司法解釋,該條款規定了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的違約條件是什么?

預期違約的違約條件是什么?

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構成違約條件如下:

一、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條件:

明示預期違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

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愿地、無條件地、確定地和不含糊地作出;

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不履行,即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銷售公約》所指出的“根本違約”;

提出的不履行必須沒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辯權而提出不履行,不構成違約問題。①按照英美判例法,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預期違約時,另一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預期違約。如果接受,明示預期違約視為即期預期違約,可依照現實違約的救濟方式,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其同時負有及時采取必要、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的義務。如果不接受預期違約,則合同效力仍然存在,待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時,有權請求債務人(表示預期違約的一方)履行合同,若其拒絕履行,則可以追究違約方的實際違約責任。

二、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條件:

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約;

商業信用不佳,令人擔憂;

債務人在準備履約或履約過程中的行為和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如果當事人一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可能,有權請求對方提供擔保,并中止履行合同;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的擔保,則可以按照預期違約的一般救濟原則行使權利。

怎么認定是否屬于預期違約,認定預期違約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1)一方的行為發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屆滿前(2)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另一方的預見必須有合理依據;(4)被要求履約的一方未能提供保證。

預期違約的含義? 預期違約和先期違約的區別?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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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預期違約要根據情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于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B.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明示毀約 明示毀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同時債權人接受毀約的意思表示必須預期違約是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作出,否則就會構成實際違約。 毀棄合同 當事人將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愿地、無條件地、確定地、不含糊地作出。如果一方的語言是含糊其辭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將不履行其義務的意圖,該語言就不能構成毀棄合同,同時,毀棄合同的表示必須是不附條件的。 重大威脅 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對合同重要內容的不履行。只有當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構成對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脅,才會構成明示毀約。 默示毀約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一方預明示預期違約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時,才可能構成默示毀約。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有確切證據的。由于默示毀約中毀約人并未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即將屆至的合同義務,所以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須有確切的證據。 3、必須能預見到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由于并未使當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響,故也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否則即為實際違約。 5、對方須無明確地表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為明示毀約。

預期違約

我國合同法中關于預期違約由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規定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是預期違約?

通俗的講就是還沒有到履行合同的時候,義務方就對你說不履行這個合同的,或者他以其他行為表明,他不會履行合同或主要債務!
合同法中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就是預期違約,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沒有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但明確表示或者以實際行動表示不再履行約定。比如,借款1000元,約定這個月5號還,今天你就明確告訴我,我不會還你這筆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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