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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申請人有哪些?企業破產重整程序是怎樣的?(破產重整的程序五步驟)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07-27 22:03:55

破產重整清算順序

法律主觀: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1、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2、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個利害關系人等均參與重整程序的進行。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采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核減或增加注冊資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時還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與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法律客觀:

一、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先后順序是怎樣的1、橫向的并列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對獨立性,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2、縱向的包含關系在提出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后,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和解、重整成功,則完全結束破產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協議與重整計劃不能被法院認可,則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破產和解程序以及破產重整程序的關系。二、企業破產重整的程序是怎樣的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4、法院指定管理人。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5、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6、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7、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由此可見,企業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都是企業面臨破產危機時候的解決辦法,兩者具有獨立性。也就是說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先后順序是不分的,應該是并列關系。對于尚有挽回空間的企業,法院可以對受理其破產重整申請,組織相關人員幫助企業進行業務重整和債務調整,從而使企業擺脫經營困難。

企業破產重組流程

法律主觀:

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有很多原因導致企業資不抵債,比如企業產品過剩或淘汰、企業決策失誤等。企業的破產無疑是最讓企業股東、法人頭痛的,因為程序極其復雜。但是實際上破產后法院會組成清算組,并不需要企業所有股東直接參與。企業破產的流程(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二、注意事項:債務人(擬破產企業名稱)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1)破產申請書;(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9)債權清冊,應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10)債務清冊,應列明債權人的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權人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償還情況;(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提供擔保合同)(12)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企業破產的流程主要經過破產申請、立案審查、案件受理、債權人會議等等。希望上面的介紹可以幫助大家。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重整程序有哪些企業破產重整程序: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公司破產重整如何申請

  公司的破產重整如何申請?相信這是大家都很關注的問題,公司破產重整應該怎么申請才好?公司破產重整如何申請這個問題由我來為您解答!

  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人范圍是什么

  新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一般情況下,重整申請為債務人或者其債權人,該申請無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產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該規定則將重整申請人的范圍擴展至債務人的出資人(股東)。

  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人的限制

  一是出資額必須占債務人注冊資本額的十分之一以上;

  二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并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債務人破產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請。

  公司破產重整的基本程序

  首先是重整申請的提出。按照我國新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產重整申請,而占公司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請破產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前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是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具體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時法院將以企業是否具備重整條件為標準。當然,這是理論上的要求,在實踐中,這一標準是很難掌握的,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態度非常微妙。筆者參加培訓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產業務庭)審判長也提到了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受理破產案件的指導思想是凡是符合條件的都應當盡量受理,并專門對各地法院進行了明確,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產案件(也包括破產重整案件)的現實情況。

  立案后的重點工作是重整計劃草案的擬定,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關鍵,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實施。事實上,重整計劃在申請破產重整前就應當明確,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體措施等重要事項。

  重整計劃擬定后,將提交不同的表決組予以表決。各組均予以通過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批準;若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經再次表決仍未通過,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批準。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將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負責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

  根據我國新破產法的規定,若重整計劃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或者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將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業破產。

  破產重整制度

  新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破產重整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獲得了新生,出資人、債權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由 于企業破產法實施時間不長,對破產重整制度這一新事物的理解尚存在不全面,不確切之處,比如,有人認為:“新破產法對于債務的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 巨的談判,也不需要相關部門作反復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即可”。根據我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理解和進行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實踐,覺得以上理解可 能有失偏頗,因而可能對破產重整工作產生誤導。為此,提出一點看法供討論。

  新破產法增加重整制度,是破產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老破產法也 有債務和解的法律規定,2005年我公司從事的上市公司吉林紙業的債務重組是根據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做的,債務重組取得了成功,并引入兩家戰略投資人,使 吉紙獲得新生,并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這是第一例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的債務重組。

  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比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有很多改進,如新破 產法的重整制度中增加了設“出資人組”、“小債權人組”等。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較之老破產法債務和解很重要一點是,新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當部分表決組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而重整計劃符合下列條件的(見破產法第八十七條),法院可以裁定批準。上述意見認為“債務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巨的談判,也 不需要相關部門作反復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即可”可能是依據這一條規定引申而來。

  在實踐中,我曾聽到過類似的說法,認為“新 破產法實施后,債務重組簡單了,只要債務人請評估機構評出企業的償債能力,并在清算條件下的償債率之上加兩個百分點,然后把償債能力分析報告發給債權人, 如果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法院強制裁定就行了”。按這種思路去理解和實施破產重整會產生不良后果的,如某市某上市公司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后,沒有做好債權人、 股東等利益相關方的工作,因而重整計劃表決未獲通過,法院即運用強制裁定批準,強制裁定后即引來了債權人與股東告狀。

  債務重組是一項十分復 雜而艱巨的工作,它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債權人與股東;債權人、股東與戰略投資人;如果是國有控股企業,還涉及到作為控股股東的當地政府等多個利益相關方之 間的利益協調,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博弈,需要擔當財務顧問的中介機構善于運用相關法律以及證券市場的各種工具協調各個利益方,使債務重組的損失分擔合理、 公平;并對各方的利益盡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為此,要反復與各利益相關方溝通,根據各方的意見設計和調整重整方案,并且通過溝通使各有關方理解和認可重整 方案,以爭取重整計劃獲得多數債權人和股權持有人的支持。

  新破產法八十七條對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方案,法院可以強制裁定批準,但法院對 強制批準十分慎重。法院不會簡單地根據重整計劃中普通債權的償債率高于清盤的償債率,即強制批準重整計劃。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普通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 護,甚至受到損害,也可以做到重整的償債率高于清盤的償債率。為此,法院要詳細了解:債權人的利益是否盡可能得到保護,是否存在債務人或戰略投資人為減輕 償債壓力而壓低償債資產的價值,是否存在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問題未解決;要了解股東是否分擔了債務重組損失,出資人權益調整是否公平、公正;同時, 也要了解債權人不支持重整計劃的原因,債權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債權人的要求不能滿足,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等等。總之,如果沒有對債權人以及 各利益相關方進行艱苦細微的協調工作,要獲得法院的強制批準是不可能的。

公司破產重整流程

法律主觀:

破產重整的流程:
1、向法院申請進行重整;
2、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裁定重整,并予以公告;
3、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4、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5、表決通過后,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6、法院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7、重整計劃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四條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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