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終獎不發違法嗎?
公司不發年終獎不違法,發放年終獎確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可以在綜合考量單位年度效益及勞動者年度表現后自主決定發放與否并設計相應的具體發放方案。
國家統計局制定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可見,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于獎金。
但是,若用人單位存在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的規定,該年終獎屬于獎金一項中的生產獎,計入工資范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故年終獎應當需要遵循同工同酬原則,公平公正地按照發放方案執行。
法律依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可見,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于獎金。
年終獎不發合理嗎
法律對年終獎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上也沒做約定,單位不發年終獎不違法。由于年終獎是一種獎勵形式,目前沒有一條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年終獎是否發放、如何發放完全取決于企業與員工的具體約定,或者由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公司不發年終獎合法嗎這要看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中是否包含年終獎的發放事宜,如果勞動合同當中規定的,年終獎的發放,那么公司不發年終獎則是違法行為。如果沒有規定則是合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年終獎的個稅怎么算
應納稅所得額=年終獎金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年終獎不發合理嗎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多少、何時發同樣也屬于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并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或者拖延發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并不強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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