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并購的備案和登記程序是什么?
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國內企業辦理備案和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A、外國投資者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書
;B、投資者證件:
(1)以境外公司投資的提交公司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注冊證書、境外公司的股東、董事構成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資的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C、新公司章程(原件);
D、新公司董事會成員委派書(原件);
E、新公司董事會名單及簽名備案(不設董事會的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備案)(原件);
F、新公司董事會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G、股權并購協議書(原件)(外方投資者簽名、中方企業法人簽名并蓋公司章);
H、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增資協議;
I、被并購境內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轉讓股權決議;J、被并購境內企業營業執照及其各方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K、被并購企業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L、涉及中方是國有股權轉讓的,必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原件);中方是集體企業需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函(原件);
M、新公司名稱工商登記核準(復印件);
N、被并購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O、公司場所證件(租賃合同、房產證復印件)。
外資股權并購的審批程序有哪些
您好,外資股權并購的審批程序包括:
1、申請
外資并購的審批機關:外資并購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股權并購應當提交的文件:(1)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股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者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2)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3)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4)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5)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6)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7)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8)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9)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10)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置協議;(11)涉及過度集中事項的報告:(12)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許可文件。
2、審查批準:未涉及過于集中事項審查昕證的,批準機關自收到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3、辦理股權并購的外匯登記于續:在股權轉讓方所在地辦理外資外匯登記手續,出具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對價支付到位的外資外匯登記證明。
4、變更登記設立
股權并購后被并購境內公司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并提交下列文件:(1)變更登記申請書;(2)被并購境內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關于股權轉讓或增資的股東會(大會)決議;(3)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5)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6)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會名單,記載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職文件;(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件。(9)轉讓國有股權和外國投資者認購含有國有股權公司的增資額的,還應提交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5、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外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要走哪些流程
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有它一定的局限性。在對于外來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國家對其的把控還是相當的嚴苛。一方面,歡迎外資的納入,同時也需要核實資金的合法性。公司外資轉內資事宜主要涉及外經貿、工商、外管、稅務、海關共五個主管部門,相對比較繁瑣和復雜。那么,外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要走哪些流程呢?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整體流程 1、擬發行人就股權轉讓事宜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包括:同意股權轉讓、變更企業類型(外資轉內資)、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購方分別與外資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向擬發行人所轄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 3、交易完成后于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獲得完稅證明(一般需在申報納稅前取得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審批); 4、向海關補繳關稅; 5、若擬發行人持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一般需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辦理海關完稅憑證; 6、向稅局補繳增值稅; 7、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8、擬發行人向外管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 9、收購方申請購付匯并將股權轉讓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權轉讓款即可)匯出境外; 10、自工商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二、收購方應當辦理的程序 若為自然人收購,則不涉及該程序;若為相關公司收購,則該收購方需履行董事會會議(如有)、股東會會議或股東決定(單一股東情況下)等內部審批程序。三、擬發行人應當辦理的程序 (一)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股權變更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簽字);若公司并未建立董事會,一般屆時由執行董事出具決定即可。 (3)企業各股東認可股權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1份,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4)企業成立的批準或核準文件及變更事項的批準或核準文件(復印件各1份),企業批準證書(正本、副本2)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5)企業最新一期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 (6)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原章程(含補充章程)(復印件1份); (7)股權變更后的企業修改合同、章程或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權變更后企業的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8)新中方股東為公司的,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原件1份); (9)填報股權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10)外資股東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11)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 (二)工商主管部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 (5)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 (6)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署); (7)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辦理公證或鑒證); (8)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10)老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可能不需要,準備,待用)。 (三)外匯主管部門:境內機構或個人收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應辦理的程序及需提交資料 (1)被收購企業到其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2)境內收購方向外匯局申請辦理購付匯手續;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上下載辦理業務流程及申請表格,依次進入“資本項目辦事指南”→“市場業務”→“股權轉讓業務核準”→“境內機構及個人收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股權購付匯”下載《股權轉讓購付匯申請表》。以下資料由境內收購方申請,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方加蓋公章 1被收購企業的外匯登記IC卡; 2外經貿主管部門關于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 3股權轉讓協議; 4被收購企業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若驗資報告中企業股權結構與企業轉讓前實際股權結構不一致,則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被收購企業最近一期的審計報告(附最近一期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 6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7銀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內收購方外匯賬戶或人民幣賬戶余額的對賬單或證明。 (3)股權并購后企業無外方持有股份的,辦理完購付匯手續后,再由被并購企業到其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注銷手續。 (四)稅務主管部門 1、若擬發行人成立以來享受過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但經營期限不足10年的,則可能需補稅; 2、就外資轉內資事宜而言,尚需就股權轉讓事宜繳納所得稅并辦理完稅證明; 3、補繳增值稅 4、鑒于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即注冊類型改變發生變化,應當自工商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若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的,需補充完整相關資料后,再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五)海關主管部門 1、補繳關稅 2、辦理海關完稅憑證
外資公司并購需要經辦什么手續
外資并購完成后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并購后存續的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被并購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銀行賬戶、外匯管理等登記情況;
3、其他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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