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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不能強制股東轉讓股權(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和限制有哪些呢)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08-01 11:32:15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

法律主觀: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按《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對待:第一,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而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此時股東股權轉讓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購,還是通過臨時決議同意股東轉讓股權,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第二,公司控制股東擬轉讓股權,為保護其他股東利益,公司最好進行審計、評估,以免大股東侵害其他股東情況發生,亦需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大股東進行定性、評價。第三,公司對外投資的股權欲轉讓的,須經董事會乃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作為公司大事項對待,應經審議作出決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02【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股權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以及事務管理的決策權或是分配權,是股東根據注資而具有的法律法規影響力和支配權的統稱。實際包含收益權、投票權、自主權及其其他支配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是啥?注冊公司小編為您梳理有關專業知識,期望能對您有一定的協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如何轉讓

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依照以下標準開展: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間能夠互相轉讓其所有或是一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理應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愿意。股東應從總體上股權轉讓事宜通知函其他股東征詢愿意,其他股東自收到通知函生效日滿三十日未回應的,視作愿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愿意轉讓的,不愿意的股東理應選購該轉讓的股權;不選購的,視作愿意轉讓。

經股東愿意轉讓的股權,在相同條件下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2個左右股東認為履行優先購買權的,商議明確分別的選購占比;商議不了的,依照轉讓時分別的注資占比履行優先購買權。

公司規章對股權轉讓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三、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理應通告公司及全體人員股東,其他股東在相同條件下底下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告生效日滿二十日不履行優先購買權的,視作舍棄優先購買權。

四、轉讓股權后,公司理應銷戶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批準出資證明書,并相對改動公司規章和股東名冊中相關股東以及認繳出資額的記述。對公司規章的此項改動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對股東會此項決定投反對票的股東能夠懇求公司依照有效的價錢回收其股權:

(一)公司持續五年不向股東利潤分配,而公司該五年持續贏利,而且合乎此方法要求的利潤分配標準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規章要求的運營限期期滿或是規章要求的其他散伙理由出_,股東會大會根據決定改動規章使公司續存的。

自股東會大會決定根據生效日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可以達到股權回收協議書的,股東能夠自股東會大會決定根據生效日九十日內向型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六、自然人股東身亡后,其合理合法繼承者能夠承繼股東資質;可是,公司規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

(1)依據在我國《公司法》第71條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出過半數決議根據后,股權即可轉讓。

股東會探討股權轉讓時。不愿意轉讓的股東理應按照相同條件下選購該股權,不愿意轉讓又不愿意選購,視作愿意轉讓;股東中間互相轉讓股權時,不需歷經股東會決議愿意,只需股東中間商議并通告公司以及他股東就可以。

(2)轉讓彼此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

協議書中解決轉讓股權的金額、價錢、程序、彼此的支配權和責任做出實際要求,使其做為合理的裁判文書來約束力彼此的轉讓個人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書理應遵循《擔保法》的一般要求。

(3)取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送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名冊開展變更登記,銷戶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名字或名字、居住地段轉讓的認繳出資額記述于股東名冊,并相對改動公司規章但出資證明書做為公司對股東執行注資責任和具有股權的證實,僅僅股東抵抗公司的證實,并不能造成對外開放公示公告的法律效力。

(4)將新改動的公司規章、股東以及注資變動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單位開展工商變更登記,到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才告進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中的若干問題

一、股東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危害

公司法要求股東轉讓注資的應申請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轉讓合同的效力并不是受是不是申請辦理所述變更登記的危害,不在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和考慮被告方承諾的附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認同其法律效力。原因以下:

1、公司法并_有象合同法那般將登記視作合同書的創立或是起效要素;

2、從股東名冊的特性而言,股東名冊主要是處理公司和股東中間關聯的法律法規文檔,一方面,公司以名單上為標準確定股東資質和股東權,將造成免除責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股東名冊是證實股東資質的充足表層直接證據,股東由此可抵抗公司、履行股東權。轉讓股權的目地是使別人獲得股東權,有沒有申請辦理股東名冊的變動是轉讓合同的履行問題,對做為緣故個人行為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_有危害,買受人因他方緣故_有申請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購買方有權利規定他方擔負相對的合同違約責任;

3、從工商登記的作用而言,工商登記并無構建股東資質的實際效果,它僅具備對廣大群眾的證權作用,其主要是調節公司、股東與第三世間的關聯。更何況依公司法的要求,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東已變動后由公司并非轉讓人承擔申請辦理,從而能夠看得出,是不是歷經工商變更登記,不但不危害轉讓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危害買受人對股權的獲得。對_有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書一方有權利規定公司補領,但不可以規定轉讓人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二、名義出資人與第三人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假名注資,就是指以別人名義向公司注資,在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假名注資產生糾紛層出不窮,在解決相近糾紛案件時,要分辨不一樣的法律事實:

一是具體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相互關系。具體出資人出自于贈予或其他目地與名義出資人訂有合同書,她們中間的權利與義務關聯按贈予或是相關合同書的承諾開展解決。

二是名義出資人、具體出資人與公司間的關聯,在這里層法律事實里,主要確定到底是誰公司的股東。名義出資人一般記述于股東名冊,因股東名冊主要是標準股東與公司間的關聯,這是證實股東真實身份的表層直接證據,公司以股東名冊為根據,確定股東資質和股東權,認定盈利分配權,投票權等。就算股東名冊上股東非真實股東,也可以免去公司義務,故除非是有反過來直接證據,名義出資人以股東名冊記述為據,認為股東真實身份,應該適用。列外:若有直接證據說明,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明知道具體注資人出資且能證明公司早已認同具體出資人以股東真實身份履行支配權的,如果沒有其他違背法律法規強制要求的事宜,可認定具體出資人的股東真實身份。

股東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況下股東會決議無效:
1、股東會決議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的無效;
2、股東會決議扣減股東股份的無效;
3、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于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法律并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并無訴訟時效限制。
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使股東會的決議無效,那么至少要滿足以下情形: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一、股東會決議無效有哪些情形
1、股東會決議一般都是經過正規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如果股東會決議無效,那么要滿足以下幾種情形:
(1)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作出關于轉讓股東的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因為股東會干涉了股東依真實意思對表決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侵害了股東的股東權益,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股東會會議中涉及的部分股東簽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東的追認,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東會決議無效;
(2)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權的流通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公司法賦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會沒有通知股東股權轉讓事宜,沒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東公開股權轉讓的合同內容,未接到通知的股東不了解轉讓股權的條件,致使其未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態度,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情形損害并剝奪了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該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3)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定等,作出上述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
(4)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于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于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于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現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療補貼或發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經過企業改制、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內。無論上述何種形式,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流失,侵害了公司職工的財產權益,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可能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5)超越股東會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后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免收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欠款,則超越了股東會職權,在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再比如,如果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內容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
(6)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中資本多數決為原則,其合理性在于根據不同的議案,形成可變性的多數派。但如果多數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故此,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反強行法規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從實務來看,利用資本多數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要求某類股東撤回部分出資,減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資,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違反同股同權原則。當然,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可以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類型的兜底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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