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為消滅,一般來說無法再追究其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能因為公司合并、分立、破產等原因而被注銷登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破產導致公司注銷的,在破產清算結束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原公司注銷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債權人無法再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總的來說,具體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不同的情形來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若是公司合并,則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若是公司分立,則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若是因為其他原因注銷,則法人資格消滅,若是沒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義務人承擔。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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