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 根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的范圍包括 公司章程 、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的范圍包括 公司 會計賬簿,且不能要求復制。其實公司在經營過程當中會產生非常多的重要資料,這些資料對股東了解公司經營情況會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在實務中爭議的核心是會計賬簿是否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之內,這就涉及到會計賬簿的本身范圍問題,關于會計賬簿的范圍,各地 法院 在認定時存在較大爭議。根據《會計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帳、各種明細帳、往來賬、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明細賬、銀行對賬單交易明細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原始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認為,會計賬簿并不包括會計憑證或者股東無必要查閱原始會計憑證,但同時認為,股東如果查閱會計賬簿等后發現瑕疵,會計賬簿等文件無法真實、客觀反映公司資產情形或侵害股東權利等情形,股東可以另行主張查閱原始會計憑證。針對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擬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閱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我們認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如果股東不能對公司經營中產生的原始憑證進行充分的了解和審查,就沒有辦法對公司的真正經營狀況進行了解,為保證股東準確了解公司真實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會計賬簿應包括原始會計憑證,否則很可能使股東知情權流于形式。從上述征求意見稿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準備采納同樣觀點。但我們進一步認為,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應當在征求意見稿基礎上予以擴大,建議可以適當擴大至與影響股東行使自身權利相關的所有資料。我們的上述看法在國際上早有先例,根據美國的《示范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可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董事會議的記錄、董事會委員會取代董事會代表公司所采取任何行為的記錄、股東會議記錄以及董事會或股東不舉行會議所采取的行為的記錄的摘要、公司章程、股東登記簿和公司會計記錄、財務信息等材料,這種規定方式將很多與股東行使權利相關的資料包括進入可查閱的范圍,建議可以作為我國制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借鑒。從我們的實務工作經驗中,公司經營的合同、 納稅 申報表、稅務鑒證報告等資料也屬于重要的財務信息,對股東行使權利有重大影響,建議可以將上述資料明確列入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之中。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法律分析:股東知情權包括下列內容:
(1)查閱公司章程的權利;
(2)查閱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權利;
(3)股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財務會計報告之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等;
(4)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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