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東不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如何處理?
法律橋網友新安風咨詢:我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共有5個股東,股東會形成決議必須經過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東通過。現在遇到一個問題:股東會所做出的決議經過5個股東表決、簽字同意,但其中1個股東有不同意見,在決議執行過程中,那個股東就是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針對這種情況,公司應該采取什么方式解決?不知道我有沒有把意思說明清楚,假如還需要提供什么情況,我可以補充。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要看該決議的內容,如果該內容不涉及到他個人的,則公司董事長(或經理)或法人代表去實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個人而他不執行,如果有股東協議書,看協議書是否有約定違約責任,有則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違約責任問題;最后,如果他不執行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新安風再咨詢:我補充一下:決議內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為了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其他股東都按時全部打入資金了,就他經公司多次催問,但他就是拒不打入,這就影響到公司正常的運轉。我查過各類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沒有涉及股東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處理問題。假如每個股東都為了某個問題沒有達到個人的目的而拒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那么公司還怎樣保證運轉和生存?再說,他不執行決議所造成的損失怎樣去評估?又怎樣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賠償?賠償的額度怎樣掌握?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首先要看該股東會決議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東會是否有權限來就“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來作出決議,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權限的范圍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規定,從公司法的條文可以看出股東會乃公司的權力機構,其權限范圍乃決定公司內部的事情,至于股東是否愿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則屬股東個人決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約定,否則股東會無權就此作出決議。對以上“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問題,可以考慮采取增資來解決:公司股東會重新作出決議,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各自股東根據股權比例增加出資,同時規定若某股東不愿意增加出資者,其該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東按照比例認購。此時,若該股東不愿意增加出資,其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必將降低。(當然,借貸關系跟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完全是兩碼事。)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說的,那股東除了出資以外,公司流動資金有困難,難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那每個股東都可以不聞不問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隨他去了嗎?這到是個問題,要引起重視了。這說明某個股東可以不顧自己個人的投資的風險,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東的投資全部拖死了,這到是個歹毒的主意。因為5個股東中,有2個股東是很有實力了,其中一個有上億的資產,老員工也有幾百萬的資產,還有3個股東都是工薪階層,但現在這3個股東持有52%的股份,那2個股東持有48%的股份。那兩個股東就是要通過不斷的擴股,把其他3個的股份變成零頭,直至可以忽略不計,變成他們2個占絕對的控股,完全由他們2個人說了算。我認為這是一種惡意的行為,有沒辦法去阻止他們這么做呢?現在公司就是按照他們2個人的意見,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造成現在公司的流動資金運轉不靈,他們之中是一個股東就故意不肯對公司出借資金,用這個辦法來迫使這3個股東放棄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這算是什么行為,這個行為是合法還是合理?有沒有什么辦法可以阻止他們的惡意行為?懇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幫助,現在公司到了緊要關頭。在此,先謝謝啦。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1、由于公司的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職權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規定。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問題,這是一個合同關系,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確定,只要借貸雙方沒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達成合同,股東不存在借款的義務。公司本身是一個“資合”與“人合”的混合體,若股東不和或某股東寧愿投資失敗,則公司的經營必定受到影響,這樣的問題,法律也難以解決。2、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法律規定需要2/3以上表決權股東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屬于公司的經營策略方針,這樣的舉措需要50%以上的股權的股東的同意。股東可以從程序上來保護自己權利。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的看法,那這個公司只有這么干耗而沒有其他的解決辦法了?對于公司向股東借款可是通過股東會形成一致意見的呀,但到實際執行時,就是那個股東不肯借給公司了。現在股東不和的很顯然的,那個股東既不轉讓股份,也不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那到時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樣按照比例分紅,那這是哪家的法律規定?關于增加注冊資本,這個是絕對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辦事的,他們沒辦法隨意擴股。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采用什么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待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呢?
股東不同意股東會決議要怎樣辦
法律分析:股東不同意股東會決議,在表決的時候可以投反對票,決議的結果仍然以最后的投票情況決定。表決權是股東的權利,我們無權剝奪,但是如果最終的投票結果通過了,那么決議內容合理合法且不涉及到他人的,直接由公司董事長、經理或者法定代表人去辦理相關事宜即可;如果涉及到他人、個人而他又不執行該決議,那么看股東協議書和公司章程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可以讓他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則不能強制他同意并且執行。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普通事項只需要出席會議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即可,重大事項則需要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而有限責任公司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決制度。所以一般情況下,根據法律、公司章程處理即可,個別股東的意見不會阻礙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當然特殊情況只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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