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公司在公司地法院還是?
【法律分析】
訴訟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被告為公司的,一般是到公司注冊地法院,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如果有實際經營地證明則可以到經營地法院起訴。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管轄權本身在訴訟的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項相關制度,法院在對案件進行立案的時候,應該審查此案件是否屬于本院所管轄的范圍,如果超出了管轄范圍的,應該駁回其立案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法院起訴怎么選擇法院
合同糾紛起訴對方選擇法院是可以按合同的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來進行確定,但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就可以按約定來進行處理;在起訴時就要確定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被告這樣才能實施。
一、合同糾紛起訴對方怎樣選擇法院? 一般情況下的民事訴訟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法院進行管轄的。但是關于合同糾紛引發的訴訟,法院的管轄是比較靈活的。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當事人可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協議選擇也是在一定范圍內: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簽訂地; 4、原告住所地; 5、標的物所在地; 6、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約定的前提是不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比如說因不動產引起的糾紛,就不能協議約定,而是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有些涉案金額較大的經濟糾紛就應該由高級別的法院管轄。這樣看來協議可選擇的范圍還是比較寬泛的,如果對方在外地或者合同簽訂地比較遠,為避免訴訟糾紛增加差旅的成本,可以將法院管轄地約定為對自己有利的己方住所地,或者約定一個雙方都較為方便的地點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當事人在訴訟中如何舉證?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糾紛在雙方協商不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在起訴之前就要選擇管轄的法院,一般都是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在被告的住所地來進行處理,但也可以在合同的履行地進行辦理,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選擇。
公司訴訟的地域管轄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有關訴訟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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