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制度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對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法人,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依法同時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資本結構上的調整,以使債務人擺脫破產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破產清算預防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破產重整計劃有什么內容
破產重整計劃的內容:1、必要記載事項(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2)債權分類;(3)債權調整方案;(4)債權的受償方案;(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7)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除第(7)項兜底性條款外,這些事項大多屬于概括性規定,當事人意思自治空間很大。2、重整企業的經營方案我國僅對此提出概括性要求,至于重整企業是否合并或分立以及如何籌資等,均留待當事人意思自治。3、債權類型我國債權類型實行法定主義。四類,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這就意味著,當事人不得變更債權的類型及其順序。4、債權調整方法我國將債權調整方法留給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該計劃不得減免債務人企業所欠非職工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同時,該費用的債權人也不參加該計劃的表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一條 【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企業破產重整是什么,有什么意義?
“破產重整”是一個法律詞匯。
說實在的,中國人都很陌生。真正意義上符合市場經濟的企業破產法,大陸在2007年6月1日才開始實施。
以至于到了現在,中國老百姓一聽到“破產”二字,還是會很恐慌:這家企業要完蛋了,欠賬要瞎了!
再聽到“破產+重整”,更著急:這重整不就是換人嗎?舊股東欠我的房子和債,是不是黃了?
我們先來了解什么是破產重整。
重整,其實叫作“公司更生”更加好理解。我國破產法中定義的重整,就是公司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企業重新獲得經營能力,走上運營新軌道。
簡單來說,就是企業由于經營問題,資不抵債時,管理層或者債權人為了讓企業還能運營下去,就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法院批準,原來的債權人就暫時不能向破產企業要債。企業需要向債權人拿出一套重整方案,才能延期歸還債務等。
以房地產破產重整為例:
債權人(債主,如業主、施工方、投資方等)或債務人(欠錢的開發商),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即是說,就是欠債的或者被欠債的只要符合破產法規定,都可以提出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其實就是在法律框架內,建立一個債務清償體系,一方面拯救企業,一方面清償債務。具體實施可分為四步走:
1. 債務、資產評估:
律所入駐,梳理開發商的債務關系,核算評估資產,協助制定重整計劃。
2.制定重整計劃:
債務人(開發商)或者其管理團隊,要拿出一套重組方案,其中要理清債權,寫清楚如何重新調整,如何補償債主,怎樣執行,誰來監督等。
即是說,要算算欠誰的錢,打算怎么還。所以在重整計劃之前,很重要的一項就是申報債權,業主最近填的申報單,即是這個作用。
3.批準重整計劃:
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計劃。如果部分表決組不同意,可以再表決一次,如果還不通過,就申請法院來裁決或批準。這里面涉及到各方的溝通和利益協調。比較麻煩。
4.執行重整計劃:
債務人執行計劃。當然,在美麗之都重整中,這個執行應該受到政府的進一步監管,避免重整后的資產再出亂子。
當然,如果重整不成功,開發商也可能走入最后的破產清算,這也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重整就意味著公司原有股東需要出讓部分,甚至全部的股權給債權人,從而債權人成為重組后新公司的(主要)股東。這里面,會有一些沖突需要解決,也事關重整計劃是否能通過:
沖突一:誰的債務優先保證
在破產重整過程中,涉及原有股東、新舊股東、新股東之間復雜的利益關系、沖突,以及股東、高級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企業管理層、員工、政府,誰的債務優先償還。
沖突二:舊股東愿不愿意出讓,債權人能拿多少
即使破產,原來股東肯定希望保留企業所有權,債權人則恨不得重整后拿走100%的股權,補償自己的損失。
沖突三:資產的價值評估
對于債務人來說,資產重新評估,原有資產評估價值越高,越能抵債,給自己留條后路,但這顯然不符合債權人的利益。
沖突四:多股東,復雜債權的重組
破產重整是一種救濟手段,對債權人如此,對債務人同樣如此。尤其是多個股東都是債務人,每個股東都想自己承擔最少的債務,每個債權人都想自己優先得到補償。
只有解決好這四個沖突,重整計劃才有希望。
當然,在重整中,如果開發商手里還有優質資產,可能還會出現新的進入者,一方面收購債務,另一方面重新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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