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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產重整制度(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08-05 20:10:52

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yè)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準,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yè)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yè)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fā)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破產重組,最廣大的涵義包括企業(yè)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yè)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破產不只是企業(yè)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yè)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后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資產的企業(yè),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

破產重整與調整作用是:

1、是有利于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2、是有利于職工防止企業(yè)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yè)及其帶來的社會震蕩;

3、是有利于企業(yè)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什么是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是一個法律詞匯。
說實在的,中國人都很陌生。真正意義上符合市場經濟的企業(yè)破產法,大陸在2007年6月1日才開始實施。
以至于到了現在,中國老百姓一聽到“破產”二字,還是會很恐慌:這家企業(yè)要完蛋了,欠賬要瞎了!
再聽到“破產+重整”,更著急:這重整不就是換人嗎?舊股東欠我的房子和債,是不是黃了?
我們先來了解什么是破產重整。
重整,其實叫作“公司更生”更加好理解。我國破產法中定義的重整,就是公司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企業(yè)重新獲得經營能力,走上運營新軌道。
簡單來說,就是企業(yè)由于經營問題,資不抵債時,管理層或者債權人為了讓企業(yè)還能運營下去,就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法院批準,原來的債權人就暫時不能向破產企業(yè)要債。企業(yè)需要向債權人拿出一套重整方案,才能延期歸還債務等。
以房地產破產重整為例:
債權人(債主,如業(yè)主、施工方、投資方等)或債務人(欠錢的開發(fā)商),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即是說,就是欠債的或者被欠債的只要符合破產法規(guī)定,都可以提出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其實就是在法律框架內,建立一個債務清償體系,一方面拯救企業(yè),一方面清償債務。具體實施可分為四步走:
1. 債務、資產評估:
律所入駐,梳理開發(fā)商的債務關系,核算評估資產,協助制定重整計劃。
2.制定重整計劃:
債務人(開發(fā)商)或者其管理團隊,要拿出一套重組方案,其中要理清債權,寫清楚如何重新調整,如何補償債主,怎樣執(zhí)行,誰來監(jiān)督等。
即是說,要算算欠誰的錢,打算怎么還。所以在重整計劃之前,很重要的一項就是申報債權,業(yè)主最近填的申報單,即是這個作用。
3.批準重整計劃:
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計劃。如果部分表決組不同意,可以再表決一次,如果還不通過,就申請法院來裁決或批準。這里面涉及到各方的溝通和利益協調。比較麻煩。
4.執(zhí)行重整計劃:
債務人執(zhí)行計劃。當然,在美麗之都重整中,這個執(zhí)行應該受到政府的進一步監(jiān)管,避免重整后的資產再出亂子。
當然,如果重整不成功,開發(fā)商也可能走入最后的破產清算,這也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重整就意味著公司原有股東需要出讓部分,甚至全部的股權給債權人,從而債權人成為重組后新公司的(主要)股東。這里面,會有一些沖突需要解決,也事關重整計劃是否能通過:
沖突一:誰的債務優(yōu)先保證
在破產重整過程中,涉及原有股東、新舊股東、新股東之間復雜的利益關系、沖突,以及股東、高級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企業(yè)管理層、員工、政府,誰的債務優(yōu)先償還。
沖突二:舊股東愿不愿意出讓,債權人能拿多少
即使破產,原來股東肯定希望保留企業(yè)所有權,債權人則恨不得重整后拿走100%的股權,補償自己的損失。
沖突三:資產的價值評估
對于債務人來說,資產重新評估,原有資產評估價值越高,越能抵債,給自己留條后路,但這顯然不符合債權人的利益。
沖突四:多股東,復雜債權的重組
破產重整是一種救濟手段,對債權人如此,對債務人同樣如此。尤其是多個股東都是債務人,每個股東都想自己承擔最少的債務,每個債權人都想自己優(yōu)先得到補償。
只有解決好這四個沖突,重整計劃才有希望。
當然,在重整中,如果開發(fā)商手里還有優(yōu)質資產,可能還會出現新的進入者,一方面收購債務,另一方面重新注資。

破產重整是啥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當企業(yè)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一旦申請獲得批準,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yè)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yè)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整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fā)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十五條 規(guī)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 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 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yè)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破產重整名詞解釋

破產重整是企業(yè)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yè),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yè)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yè)能力的法律制度[1]。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重整,英文作reorganization,法文作redressement,日文作“更生”,乃指在企業(y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保護企業(yè)繼續(xù)營業(yè),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yè)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重整制度在性質上,具有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yè)法相結合,私權本位和社會本位相調和,程序法和實體法相融合多種法律事實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點。
債務清償法和企業(yè)法相結合
中國特色的破產重整制度亟待建立
中國特色的破產重整制度亟待建立
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yè)法的性質。在這里,所謂債務清償法,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這里所說的企業(yè)法,指的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yè),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zhàn)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屬性,是它有別于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的和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后者一般被認為屬于債務清償法的范疇。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與拯救企業(yè)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債權人權利實現,建立于企業(yè)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yè)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從而使債權人得到比在破產清算分配的情況下更為有利的清償結果。另一方面,通過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企業(yè)擺脫經濟困境,獲得復興的機會。這樣,就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yè)法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應當看到,在債務清理和企業(yè)拯救這兩個目標之間,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說,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務是實現企業(yè)復興。正如美國學者安德森指出的:“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財務困境的商事企業(yè)的復興。這種企業(yè)在正常情況為債務人即公司、合伙、個人或者其他有資格依破產法申請救濟的實體所擁有。重整制度是提出和解決困境實體所面臨的三個方面的問題:(1)為了使陷于困境的債務人在經濟上康復,應當采取何種財務決定和行動;(2)為使這種復興對所有的當事人都不失公平,應當在債權人與股東之間達成何種權利的調整;以及(3)如果企業(yè)復蘇無望,因而不能繼續(xù)營運,則債務人資產的清算應當如何進行,才能使之有條不紊并且使所有利害關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財產恢復。實質上,重整是通過法律機制實現財務解決以求造就穩(wěn)定的、恢復活力的企業(yè)(business)的過程。”德國1994年破產法第1條(破產程序的目的)也規(guī)定:“破產程序的目的在于,通過對債務人財產的清算和變價分配,或者通過特別旨在維持企業(yè)的償債計劃中達成的安排,使債務人的債權人集體受償,并使誠實的債務人獲得免責機會。”其中明確指出了該法第6編所設立的重整制度是以企業(yè)維持為目的。英國1986年無力償債法第8條第3款(取得命令的目的)規(guī)定,管理命令所要達到的目的是,“(a)公司及其全部或部分事業(yè)作為營運中企業(yè)的存續(xù);(b)批準依據本法第1章的自愿償債安排;(c)批準根據公司法第425在公司同該條規(guī)定的人之間達成和解或償債安排;(d)公司資產獲得比在倒閉清算情況下更為有利的變價。”其中,企業(yè)的存續(xù)是第一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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