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業破產重整程序
導語: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一、企業破產重整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目標不同,破產法對適用重整程序的破產原因需要作擴大的規定。這就是,企業因為經營或者財務發生困難將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也可以適用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序。換句話說,企業法人無論是基于已經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還是將要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都可以申請企業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圍比一般破產原因的范圍大。這一概念體現了對企業困境“早發現,早治療”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業的制度目標。
根據破產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重整程序可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二、重整程序的發動
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程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前的后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以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應當裁定許可債務人進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企業重組遵循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在涉及、使用權、經營權、權、質權和其他物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購銷、租賃、承包、借貸、運輸、委托、雇傭、技術、保險等各種債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時,毫無疑問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避免無數來自國家的、部門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風險。
二、合理性原則
在組合各種資產、人員等要素的過程中效益始終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穩定性。只有穩定銜接的基礎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誠信原則。只有誠信地履行并購協議,才能讓重新組合的各個股東和雇員對新的環境樹立信心。
三、可操作性原則
所有的步驟和程序應當是在現有的條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條件是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創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實障礙。
四、全面性原則
要切實處理好中國企業的九大關系--黨、政、群、人、財、物、產、供、銷,才能不留后遺癥,否則,后患無窮。
;破產重整的流程:
1、向法院申請進行重整;
2、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裁定重整,并予以公告;
3、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4、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5、表決通過后,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6、法院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7、重整計劃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四條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的五步驟為:
第一,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第二,法院出具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公告;
第三,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到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提交有關證據;
第四,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第五,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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