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權申報期限是什么
合伙企業債權申報期限是什么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解釋】所謂"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是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債權轉讓需具備哪些條件才有效?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作為合同的內容,具備法律效力,因此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通知的行為既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也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兩種通知的法律效力應同等.
合伙企業債權申報期限是什么?
破產重整最長期限9個月
破產重整最長期限9個月一、正面回答
重整計劃的最長期限,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
二、分析詳情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三、破產重整的流程是什么?
1、公司出現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相關部門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1、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法院出具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公告;
3、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到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提交有關證據;
4、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5、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
申請破產重整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3、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債務人申請破產提交的材料有: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綜上所述,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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