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流程如下:1.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2.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3.法院指定管理人。4.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5.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6.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7.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8.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9.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10.《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的流程是:
1.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其次,法院受理后會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3.債務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以及法院批準后正式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
4.最后,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重整程序如下:
一、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二、法院受理后指定財產管理人;
三、通知或公告通知債權人;
四、制定和批準債務人的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程序開始,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
六、執行完畢,企業恢復正常運行。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經權利人申請法院宣布企業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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