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組后債務就不用付了嗎
企業破產重組后債務就不用付了嗎一、正面回答
破產重整欠的錢并不是就不用還了。破產重整后也需要償還債務。債務以公司剩余財產按照債務優先順序承擔還款責任。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相關詳情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任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三、公司破產后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破產后債務由公司承擔。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破產后應當以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破產重組債務怎么處理
破產重組時,債務人應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在草案中寫入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以及債權受償方案。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后,債務人則根據協議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 債權分類;
(三) 債權調整方案;
(四) 債權受償方案;
(五)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 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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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債務怎么處理?
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執行,特別是公司在進行破產重組時要制訂實際的計劃方案,并按照時間來執行有關方案,具體情況下應當對有關債權和債務進行處理后宣告破產。
一、 破產重組債務怎么處理? 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方式是,按照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進行執行。如果執行完畢的,債務也清償完畢;如果未能執行或者不執行的,則終止重整計劃,宣告公司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破產清算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蛘邽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盏?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二節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對于公司企業的破產和重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而定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對于相關破產和重組方案的制訂,還需要由公司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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