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較通常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的規定,擴大了利益保護的范圍。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于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需要股東會決議的事項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會在以下情況需要進行決議:
(一)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二)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三)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需要多少比例才能通過決議
股東會決議一般事項需要經過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是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 是我國的總要的法律,在我國的公司法中是對于公司的很多章程上有很多的規定的,對于公司的股東的一些規定更是不用說,公司的股東是可以行使一些權利,就比如在一些重大事情的處理上他們擁有表決權能夠決定這項內容是否通過,所以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 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在公司的章程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股東的表決權的性質有什么?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于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 股東大會決議 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三)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并得對直接參與此種 侵權行為 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 侵權法 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 的規定是什么?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下是在公司的章程下在進行公司的合并以及分立的情況的話是需要董事會的股東是必須在三分之二的人書都通過的情況下才是可以進行的,還有在反對的股東中是可以根據合理的要求進行收購公司的股權的,這是或公司是不再向股東提供利潤的分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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