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購公司的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收購公司后債權債務的處理: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收購公司后相當于兩個公司的合并。法律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
一、公司被收購原債權債務怎么辦?公司原來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繼承,不過可以在收購前和債權人談,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如果原公司已經要到了破產的地步這個協議對雙方都有利。《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二、公司收購后債務誰來承擔?常見的收購方式有兩種,主要有股權收購和資本收購。兩者在收購方式、稅費、對既有債務影響等方面有諸多不同。1、股權收購,一般是指公司股東的股份由原股東轉讓給新股東,新股東替代原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繼續行使原股東的公司權利。由此可以看出,股權轉讓合同是新股東和原股東之間訂立的關于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問題,并不涉及公司的債權債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并不會因為股東的變更而變更或消滅,原股東因被收購而退出公司,那么原有的債務應當由新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這就給受讓方帶來潛在風險,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受讓方便是啞巴吃黃連。股權收購如今在互聯網收購方式中盛行,收購方一般看中的是受讓方的人力資源、知識產權、市場前景等無形資產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效益。2、資本收購,是指公司以有償對價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的民事法律行為。資本收購一般不涉及公司股東權益,收購方看中的是受讓方某一具體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由于收購方并不涉及股權,對于原公司的債務也就不承擔責任,這無疑可以很大的降低商業風險。但也有例外情況,即雙方在收購協議中約定了受讓方不僅受讓資產,還受讓相應的債務,那么受讓方將對約定的這部分債務承擔責任。綜上所述,按照合同法規定,公司被收購原債權債務應該由新公司繼承,雙方會簽署一份協議,確定債權債務情況。不過,收購公司可以和債權人協商,要求降低債務,或者減免部分債務。被收購公司在進行清算的時候,要將債務轉移的事項通知給債權人,并且應該在報紙上發布公告。
新公司合并注意事項是什么
注意事項: 1.通知、公告。要求公司在達成合并協議后的30日內必須進行公告或 通知債權人 。通常情況下,在公司合并談判過程中,合并雙方都會與主要債權人進行協商,并就合并后債權債務的承繼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取得債權人認可,以確保合并能夠順利進行。盡管如此,公司不可能逐一同所有債權人進行談判,所以,公告和通知的目的是盡可能讓所有債權人都能夠有機會申報自己債權,并在公司合并前就保全自己債權采取適當措施。 2.債權人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債權人與合并的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新《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兩個保全其債權的權利:一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二是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既拒絕履行債務,也不提供擔保,而進行合并的,債權人就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撤銷其合并行為,使合并歸于無效。 3.合并后公司承擔。如果公司在合并之前沒有能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公司合并后,原 公司債權人 可以要求合并后設立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根據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 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隨著資產走。合并后公司承繼被合并公司資產的新設立公司和存續公司就應當承擔被解散 公司的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為什么要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的異議權是公司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的核心。債權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異議權的主要內容就是債權人享有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的權利,但是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任意選擇這兩種方式,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有人認為,要求進行清償的債權原則上是到期債權,提供擔保則只適用于未到期債權,并且必須以合并對其債權產生危害為異議的構成要件。也有人認為,在公司債權人異議權不能阻卻公司合并后,需要在這方面適當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在公司合并致使合并后的公司資產減少、債務增加(如與虧損乃至資不抵債的企業合并)等使債權人原有的清償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清償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未到期的債權人應有權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不過為預防債權人濫用此項權利,應規定要求提前清償的債權人要舉證證明其清償利益因公司合并而確實受到損害。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到期債權而言,無論公司是否合并都是公司所應馬上履行的義務,因此,如果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公司不得以擔保代替清償;但是債權人要求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司可在擔保與完全清償自由作出選擇。而對于未到期債權,債權人必須要舉證證明公司合并會損害其清償利益,如果理由成立,公司就應依照債權人要求提供擔保或進行清償。但是,這里還需要注意未到期的擔保物權,特別是在物權法確定了浮動抵押后,其更有確定之必要。筆者認為,對于未到期的擔保物權,如果債權人要求重新提供擔保的,公司應重新提供擔保。但是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個人認為公司可以在清償與提存之間自行做出選擇,畢竟未到期的擔保物權是作為未到期的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如果這個時候強制要求債務公司進行清償,顯然對公司債權人保護過度,而通過提存的方式,則可以達到平衡。
公司合并的具體程序分為幾個階段
1、由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東會對合并作出特別決議;
3、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合并,一般無須政府部門審批。
4、簽訂合并協議;
5、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備置于公司,以供債權人查閱。
6、通知、公告債權人及債權人異議程序;這是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程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應當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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