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形式有 吸收合并 和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前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根據《 公司法 》第172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法律分析:企業合并有兩種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將一個或者多個企業合并到一個現存的企業中去。如a企業將b企業吸收,成立a企業。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如a企業和b企業合并為c企業。企業合并,由合并雙方簽訂合并協議,同時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企業合并后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存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擔。因合并存續的法人,因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新設立的法人,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業合并的方式可以分為三類:
1、新設合并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歸于消滅的公司合并。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家企業。經過合并,購受企業以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代價取得另外一家或幾家其他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幾家企業合并后喪失了獨立的法人資格。
3、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主要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通過轉讓非現金資產、支付現金、承擔債務以及發行權益性證券等交易或者事項獲得對其他參與企業的控制權。
1、新設合并的特點
參與新設合并的合并各方需要成立一個新的財務報告會計主體,合并前的各方企業或是作為新成立企業的子公司,或是直接解散不存在。
2、吸收合并的特點
通常是指在企業合并中合并企業取得了被合并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這部分資產和負債要從被合并企業報表中過入合并企業的財務報告中進行會計核算。吸收合并發生后合并企業仍然存在,被合并企業遭到解散。
3、控股合并的特點
企業通過控股合并后,作為不同的兩個或多個法人實體,即合并方與被合并方其企業依然獨立存在,與前兩個合并方式不同的是控股合并的被合并方作為獨立法人資格仍然可以繼續經營,只是合并方與被合并方之間形成了母子公司,實現了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
擴展資料
國有企業合并的方式
1、購買式合并
合并方用現金或者其他有價證券購買被合并方的資產,取得對資產的全部經營權和所有權,被合并的法人資格自行消失。
這種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隸屬關系的企業之間進行,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有償合并。
具體又可分為一次性購買和分期購買等不同形式。由于企業是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轉讓,所以,資產評估較為嚴格,市場性較強。
2、承擔債務式合并
根據承擔債務的程度不同又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資產和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合并方以承擔被合并方全部債務為條件,接收其全部資產和經營權,被合并方法人資格自行消失。這屬于完全有償合并。
另一種情況是,合并方以承擔被合并方部分債務、提供技術、管理為條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資產所有權和全部經營權,被合并方雖然更換了廠名和領導班子,喪失了經營權,但仍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的原所有制性質不變。
3、抵押式合并
以抵押形式轉移產權,進而以贖買手段進行產權再轉移,這種形式主要是在資不抵債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與其最大的債權人之間進行的。
4、舉債式合并
在合并實踐中出現了一種“小魚吃大魚”的舉債式合并。一些小企業,主要是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為了發展規模經濟以取得規模效益,利用其經營、管理上的優勢,大量舉債,籌集資金合并大企業。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企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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