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發起人要承擔的責任:
1、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
2、補足其他發起人少繳的出資的責任;
3、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的費用和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以及返還認股人本息的責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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