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破產后如何進行財產清算
企業(yè)在經營不下去的是破產是唯一的出路,在破產的時候往往需要企業(yè)進行清算。很多人對于企業(yè)破產清算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那么的了解,不清楚破產清算的意義在哪里。那么,企業(yè)破產清算的目的是什么?下面華律網小編給你主要介紹相關知識。企業(yè)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一、保護股東的權益引發(fā)公司破產危局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從事了欺詐投資者的事務,面臨破產困境。那么,如何在企業(yè)破產清算過程中保護股東的權益?此時,恰好可以通過《企業(yè)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責任人,股東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證券法》上的訴訟。此外,法律也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也不至于顆粒無收。二、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fā)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2、區(qū)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yè)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fā)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qū)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3、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yè)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后,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fā)布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4、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積極性行使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jiān)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企業(yè)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企業(yè)破產清算是有它的作用在,如果企業(yè)破產沒有經過清算,將可能會帶來許多嚴重的后果,大家對此要能夠清楚。企業(yè)破產清算的做法、目的跟清算的時候具體的法律要求,
破產抵押權是否優(yōu)先
法律主觀:
一、破產案件 抵押權 是否優(yōu)先
1、《破產法》第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br>2、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5條:“擔保權人權利的行使與限制。在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管理人應及時變價處置,不得以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等為由拒絕。但因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的價值而應整體處置的除外?!?br>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3條第2款:“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蘸推渌飘a債權。”
以上條文明確了破產清算案件中抵押權人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同時也明確了擔保財產首先應當用于清償對應的擔保債權,其次才是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蘸推渌飘a債權。
二、抵押權人 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
(一)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 抵押權的實現 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二)根據《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抵押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需滿足以下條件和程序:
1、債權和擔保權合法成立并生效;
2、按破產法要求向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
3、債權經債權人會議確認,根據破產法第61條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
因此,抵押權人行權時,所對應的債權也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審核確認;
4、向破產管理人提出別除請求。
三、破產清算中抵押權優(yōu)先如何快速實現
1、如果債務人沒有破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并清償債權。
2、如果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應申報債權,并等到債權確認后,進入變價分配階段的時候,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
如果法院裁定債務人重組,那債權人還得等待。重整成功,這須優(yōu)先清償有抵押權的債權,重整不成,還是要轉入破產清算,一樣要抵押的價值優(yōu)先清償。
我國《破產法》規(guī)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抵押債權在破產清償債務的順序
抵押債權在破產清償債務的順序破產清算清償順序與抵押權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笠勒障铝许樞蚯鍍敚旱盅豪室话闶嵌嗌伲康盅豪室话闶嵌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擴展資料: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經濟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的一種特殊經濟狀態(tài)。在此狀態(tài)中,債務人已無力支付其到期債務,而最終不得不傾其所有以償債務。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一種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過這種手段和程序,概括性地解決債務人和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一般而言,破產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狀態(tài),也稱事實上的破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債務人喪失了繼續(xù)經營事業(yè)的財產承受能力;另一類指債務人發(fā)生了債務清償不能的財務危機。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以將債務人所有財產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為目的審判上的程序。破產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原因。支付不能或債務超過,都顯示了債務人無法進行清償債務的狀態(tài),因而進行破產這樣的清算型處理。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士組成。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qū)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豆痉ā返南嚓P規(guī)定只規(guī)范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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