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股份轉讓的限制條件分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具體內容為以下: 一、關于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限制 條件: (一)公司應當依法成立。 有限責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二)出讓人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股東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股權,包括各種具有財產性質的請求權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權利。作為股東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才能獲得股東資格。 (三)取得股權程序合法。出讓人取得股權的程序應當合法,對可能因為 違反法定程序 而取得的股權負責比如出讓人是通過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權時侵犯了他人的優先權。 二、關于股份公司轉讓的限制條件: (一)發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四) 股東轉讓其股份 ,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風險提示:有限責任 公司變更股東 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則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則是什么?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包括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和規則。
(1)內部調動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內部轉讓遵循自由原則,即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也無需事先通知其他股東。
(2)外部轉移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應當取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并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取得同意;推定其他股東同意該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有兩種情況。一是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第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如果他們不同意,他們將被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在同等條件下,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買,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什么是公司內部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內部股權轉讓是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內部股權轉讓的常見方式有三種,內容比較長就不一一介紹了,你可以登錄到點掌財經投資學院里查詢相關文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所有之股權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公司新股東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是股權出讓人喪失一部分股權甚或喪失全部股權以致喪失股東身份,股權受讓人股權份額增加或者成為新的股東。股權自由轉讓是公司法上的基本一項原則。但股權轉讓往往涉及轉讓人、受讓人、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的利益,為了維持相關主體間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對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限制。因而,股權自由轉讓不是絕對的,其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可轉讓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因人合性、資合性的等特點,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與合作是公司業務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對于股權自由轉讓必須以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程序性限制,方能維持公司的穩定,最大限度地維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同時,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這種規定相比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一般性規定,設定了更為苛刻的條件,是章程制定者為了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達成合意的體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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