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法律主觀: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賠償: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約的,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一年,向其賠償二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按二個月工資來賠;不滿半年的,則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賠償
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 經濟補償標準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金 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 不能勝任工作 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 單位解除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公司提前解約的賠償
公司提前解約的賠償具體如下: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一、單位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 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 賠償金 : 1、在 勞動合同 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 解除合同 ,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應支付2倍 經濟補償金 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 工資 的 代通知金 。 3、 勞動合同法 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內涵 勞動關系 是指受 勞動法 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由于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 事實勞動關系 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兩種形態。 如果勞動者入職了新的用人單位后,也是需要與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薪資等內容,如果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是要承擔一定的用工風險,那么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也是需要支付 經濟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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