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重組,在企業 破產清算 期間, 債務人 或者 債權人 都可以提出重整,這里所說的重組其實是包含在破產重整中的,算作重整的一個方式。. 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能破產重組,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 (指的是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破產重組是經濟學術語,法律術語是 破產重整 ,和破產清算一樣屬于破產程序。. 區別在于:第一,設立目的不同。. 前者在于挽救企業,后者在于使企業消滅;第二,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后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第三,具體措施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上市公司在破產以后還有機會重組。
公司重組的法定程序如下:
1、申請公司重組:一般可由債務企業向法院主動提出,同樣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2、如果由債權人提出,應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召開債權人會議;
3、由債權人會議制定出重組計劃,重組計劃通常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1)債務人對公司財產的保留;
(2)財產向其他主體的轉移;
(3)債務人與其他主體的合并;
(4)財產的出售或分配;
(5)發行有價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更換現有證券。
擴展資料:
重組類型
1、以重組的客體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部分財產重組、公司人格重組、公司股權重組、公司控制權和公司經營方式重組;
2、以重組的公司數量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之間的重組與公司自身的重組;
3、以公司重組的主體為準,公司重組可分為內資重組與外資重組;
4、以重組的效果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以壯大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組以及以收縮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組;
5、以參與重組公司的競爭力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擴張型重組和康復型重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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