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銷后,該主體已經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需要有明確的被告,已經注銷的公司不符合條件,無法起訴該公司。若該公司股東存在出資不足或者注銷后有公司財產剩余的,可以起訴該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可以對破產企業進行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2)尚未審結且另無連帶責任人的,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3)尚未審結且另有連帶責任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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