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如下: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可轉債發行條件
法律主觀: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是:1、發行的主體是上市公司;2、要經股東大會決議;3、要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4、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可轉債的一級市場發行
可轉債可以在主板、創業板、科創板發行,除均需遵守《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即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其他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
(一)主板發行要求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主板發行可轉債需要在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等多個方面滿足相應條件,具體為:
1.連續盈利: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2.財務狀況: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3.ROE: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4.負債率: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5.擔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2.創業板發行要求
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在創業板發行可轉債,要求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科創板發行要求
根據《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科創板發行可轉債門檻最低,沒有連續盈利要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實施細則(2018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18年12月修訂)》,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向公司股東配售、網上發行、網下發行等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發行可轉債。
可轉債發行條件有哪些?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普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應滿足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擔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的財產的估值應不低于擔保金額。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于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轉股期限: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轉股價格: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不低于孰高值)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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