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權法律有什么規定
借款合同 ,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民法典》第94務的規定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條件成就時,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合同,即: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貸款人行使解除權其法律后果是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等。
二、什么情況下雙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一)承租人的解除權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二)出租人的解除權
(三)雙方均有的解除權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
三、行使合同解除權有什么方式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民法典》來說,只有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當事人才允許解除合同:
(一)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五)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六)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八)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是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通知另一方后,則合同可以被單方終止,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沒有履行的部分不在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需要看合同的具體情況,可以請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恢復原狀等違約責任;第二,如果是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想要單方終止合同,就會構成違約,會產生違約的法律后果,自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單方享有解除權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是雙方約定在某種情況下,一方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情況;第二種是法律規定,在五種特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以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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