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后,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后,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2、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由并購一處和并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并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后,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并購一處和并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后,不需要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準。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并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并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并購重組委工作會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并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準文件。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并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準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以上就是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程序
法律客觀:《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1、受理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并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 2、初審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上市公司監管部并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回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3、反饋專題會 反饋專題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注的主要問題、擬反饋意見及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反饋意見及其他審核意見。 4、落實反饋意見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以會談、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 5、審核專題會。 6、并購重組委會議。 7、落實并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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