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重組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企業并購重組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企業資產重組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融資風險、運作風險和合并重組風險等。\x0d\x0a 一、企業資產重組的政策風險及防范\x0d\x0a 政策風險防范主要取決于市場參與者對國家宏觀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決于投資者對市場趨勢的正確判斷。由于政策風險防范的主要對象是政府管理當局,因而有其特殊性。\x0d\x0a 二、企業資產重組的融資風險及防范\x0d\x0a 科學地預測融資風險、合理地規避融資風險,可以最大限度地為企業謀取經濟利益。但只有確定最優的資金結構,才能有效地降低融資風險。企業的融資過程是充滿風險的過程,而確定最優資金結構、選擇最佳融資方案,合理防范風險,是一項重要任務。如何確定最優資金結構,主要應考慮以下幾方面:\x0d\x0a (1)選擇最有利的融資方式。\x0d\x0a 企業融資方式包括內部融資方式和外部融資方式,其資金成本往往不同。在選擇融資方式時,首先應考慮內部積累,其次再考慮外部融資,通過各種數量分析方法,以資金成本為基礎,建立起接近最優資金結構的良好結構。\x0d\x0a (2)改善經營機制,努力實現借入資金變為自有資金的置換。\x0d\x0a 企業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改善自身經營機制,變獨資經營為股份制經營或集團經營。通過改制變借入資金為自有資金,既可以擴大企業規模又可以減少融資風險。\x0d\x0a (3)充分考慮投資收益不低于銀行存款利率。\x0d\x0a 企業在確定最優資金結構和進行融資時,應充分考慮投資回報率不低于銀行存款利率這一點。能夠得到投資者長期穩定的支持,是融資成敗的關鍵因素。\x0d\x0a 三、企業資產重組的運作風險及防范\x0d\x0a 對于決策風險的防范,企業應在資產重組之前摸清家底,避免高估自身的資金實力;要充分認識企業在同行業競爭中的地位,關注影響行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在進行資產評估時應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以盡量減少偏差、降低風險。\x0d\x0a 對于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防范,首先應加強對公關小組成員的培訓,增強他們的信息意識,調動公關小組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在談判過程中要注意談判技巧,講求方法,力求取得主動權;對簽訂合同中的風險,要充分利用“陳述與保證”條款進行防范,應要求被重組方作出承諾,對于虛假陳述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合同中也應添加條款確保被重組方在重組方接管資產前還須承擔管理、維護資產,不得損害重組方的責任;對或有負債要充分預計,并通過協商界定雙方承擔責任的范圍。\x0d\x0a 四、企業資產合并重組風險及防范\x0d\x0a 企業資產合并重組是指企業為實現資源合理配置而與另一公司合并在一起的活動。無論是吸收合并還是新設合并,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都由合并后的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來承擔。企業在合并重組活動中,有時會遭到目標公司的反抗,即目標公司進行反收購,從而給合并重組帶來風險。合并重組風險主要分為杠桿收購風險、委托經營與代理風險和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x0d\x0a (1)杠桿收購風險\x0d\x0a 杠桿收購,是指收購方以目標企業的資產和將來的現金收入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債券融資,買下目標企業并對其進行整頓的收購行為。杠桿收購有力地推動了企業間的資產重組,但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主要有為進行杠桿收購而發行垃圾債券,助長了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加劇了證券市場震蕩和為牟取差價、獲取暴利而進行杠桿收購,擾亂目標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造成社會經濟不穩定。\x0d\x0a (2)托管經營與代理風險\x0d\x0a 托管經營,是指企業所有者通過契約形式,將企業法人財產交由具有較強管理能力、并能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與生產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保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一種經營方式。代理風險,是指在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狀態下,由于委托人與代理人在目標、動機、利益、權利、責任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委托人具有因將資產的支配權和使用權轉讓給代理人后可能遭受利益損失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代理人可能缺乏代理資格,即沒有足夠的自有資產作受托資產的抵押或代理人沒有較強的經營能力,導致代理風險的產生;二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不一致而產生的代理風險;三是委托人缺乏監督代理人行為的動力而產生的代理風險;四是代理人經營不規范所產生的風險。\x0d\x0a (3)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x0d\x0a 目標公司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對潛在的和現實的購買進行積極的或消極的防御行為,稱為目標公司的反收購或反兼并。如果一個企業在資產重組時遭到目標公司的反擊,就會增加資產重組工作的難度和風險,稱為反收購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收購方進行控告,從法律上挫敗收購方的兼并意圖,同時也增加收購方的收購費用,使收購方遭受較大的損失;二是采取多種手段抬高股票價格,加大收購者的收購成本,增加收購難度;三是通過保障企業管理層乃至普通員工利益來提高收購成本。\x0d\x0a 對于杠桿收購風險的防范,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對杠桿收購的管理,使杠桿收購規范化。要嚴格控制垃圾債券發行量,限制金融導向收購,鼓勵經營導向型收購。\x0d\x0a 對于托管經營中代理風險的防范,一是要建立委托人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二是要建立共同經營風險機制;三是要建立代理人經營行為約束機制;四是要建立代理人市場選擇機制;五是要完善法律體系。\x0d\x0a 對于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的防范,收購方要盡量取得目標公司的信任與合作,特別是要打消目標公司把自己的善意收購行業視為惡意收購行為的顧慮,收購方應主動與目標公司進行協商,尊重目標公司的利益,爭取目標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重大資產重組審核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 (二)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由并購一處和并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里的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并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后,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并購一處和并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后,不需要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準。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7條需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并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并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并購重組委工作會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并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并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準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并購重組會議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有其相應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五條 并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于40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于11名。并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置專職委員。
第八條 并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熟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實踐經驗;
(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并購重組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并購重組委會議,并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并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并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并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并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并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八)不得有與其他并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并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九)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并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及從事與并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十)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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