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并購重組審核一般要六個月。一般6個月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做出批復或者不批復的決議。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提高審核效率,增強審核透明度,根據《行政許可法》、《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監管實際情況,制訂本規程。
法律分析:3個月是最長的期限規定,審核時限已經從3個月縮至20日。對于涉及多項許可的并購重組申請,證監會實行“一站式”審批,即對外一次受理、內部協作分工、歸口一次上會、核準一個批文。按照規定,并購重組審核時限為3個月,目前證監會已經將平均時間壓縮至20個工作日左右。
法律依據:《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1、受理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并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 2、初審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上市公司監管部并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回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3、反饋專題會 反饋專題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注的主要問題、擬反饋意見及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反饋意見及其他審核意見。 4、落實反饋意見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以會談、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 5、審核專題會。 6、并購重組委會議。 7、落實并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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