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釋義:
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準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準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5)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素質、較大的規模、股權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資者中形成較好的聲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公開發行的股份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公司是一種股份有限公司。除批準外,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后,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公司。
擴展資料
上市公司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總股本不低于3000萬元。
3、開業時間超過三年,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是依法設立或者本法施行后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繼續計算。
4、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少于1000人,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
5、公司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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