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走到最后的時候就會宣告破產,這個時候企業的會計就會清理資料交給專業的資產評估師對企業最后的價值作評估核算。其中涉及的財產分為許多種類,清算方式各異。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呢?一、破產法財產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分配。(一)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如:1、破產財產范圍: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變現的價額超過其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的那部分財產2、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該部分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財產一一核實與確認,一般對企業的有形資產進行,包括核實與確認財產名稱、形成時間、原值、坐落、型號、新舊程度、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二)破產財產的評估。這是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一般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后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2.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3.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4.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6.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三、企業的對外投資一般有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一)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首先,應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了解相關法律文件、破產企業對該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該項目本身的實際運作情況、投資各方對投資協議的履行情況等。接著,應委托評估師對該項目及破產企業在該項目中的投資權益進行評估。得到相應的參考依據后,清算組對該項目投資進行處理,一般有兩種方式:清算或將投資權益有償轉讓。(二)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清算前,一般應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解:1.證券投資的憑證情況2.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情況3.該項投資的現狀4.投資的數量及投入的時間由于證券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一般應按照國家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進行(三)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一般而言,企業的股權投資有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和設立獨資子公司二種方式,對前者,應了解被投資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其他股東投資的情況和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負債情況。由于股權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不能采取一般的變賣或拍賣的形式,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對于后者,除了對其的登記注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經濟效益情況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對子公司的資產是否和如何并入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的決定。四、對外債權的清算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一是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一)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理的程序和步驟。1、由清算組會計師對破產企業的應收帳款進行審計,并編制成冊。2、由清算組律師根據該應收款帳冊,通過與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談話,了解每筆應收帳款的形成過程和證據情況。3、由清算組律師根據審計報告以及相關證據,起草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確認報告,提交法院。(二)破產企業對外債權追討的程序和步驟。1.了解債務人的基本情況2.對未知債務人進行調查3.對已知債務人,核定數額,列明清單,并向法院申請《償還財物通知書》4.向債務人送達《償還財物通知書》5.做好追討債務工作的登記工作五、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也是破產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稱之為破產債權的清理,由于破產債權主要是法律問題,故律師在這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一)破產債權的申報該項工作主要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二)破產債權的審核清算組在破產債權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對其進行審核。主要對申報期限、訴訟時效、債權憑證、數額等進行審核,并編制破產債權申報一覽表。對擔保債權的審核,全部審核完畢后,出具破產債權審核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六、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首先對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組決定對破產企業已經簽定并生效的合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組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決定。七、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應從兩個方面著手,破產企業為被告的案件,和破產企業為原告的案件。對于企業不同的部分的資產和債權有不相同的處理方式,在各項目中的復雜程度也不盡相同,并且清晰的賬目能夠幫助公司在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程序中從專門的清算小組中獲得最有效的評估報告,挽回一定的損失。
法律客觀:企業因嚴重虧損,資不抵債,被依法宣告破產而進行清算。在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3、召開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4、確認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5、確認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6、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8、破產清算的結束。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序后,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并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授權部門審批。經批準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