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法定股東人數必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不受股東人數必須2個以上50個以下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聯合為基礎,同時也具有人合的性質,股東之間要求有一定的信任關系,股東數量也應有所限定,以便于公司在進行重大的經營決策時,能夠協調一致。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下限為1人,上限為50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是1個以上50個以下,都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此外,國家作為特殊主體,可以國有資產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授權行使出資人職責,設立只有一個股東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境外投資者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按照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設立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法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新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我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該是兩人到五十人之間。所以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最少是兩個人,最多是五十個人。我們國家這樣規定就是為了使公司更加多樣化有競爭力。
我國的公司的設立的條件也是我國的法律法規十分嚴格的規定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公司設立、變更、合并等規定,維護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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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 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九十三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 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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