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看《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下簡稱本準則)規范了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本準則明確了債務重組的定義,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債務重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修改其他條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本準則規定,債務重組采用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或者采用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且導致債權人將債權轉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非金融資產應當以成本計量。債務重組采用債務人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的,債權人應當首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然后按照受讓各項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確認金額后的凈額進行分配,并以此為基礎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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