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1、整體改制: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范的企業。整體改制特別適合中、小型企業改制。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
國有企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非常大,在當今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很多國企面臨經營危機。基于這樣的情況,我國多年來一直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制,希望通過有效的整合,提高國企的競爭力和效益。那么中國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有哪些?我們一起看看我的這篇文章。一、中國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國有企業改制通常有三種方式。 1、先注銷再新設。采取這種方式,首先要將企業資產進行清算,在處理完所有債權債務后,將企業進行注銷登記,之后再重新設立新的公司。新設立的公司與之前注銷的公司,二者間沒有任何關聯,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這樣一來,企業名稱、商標、土地使用權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以及那些前置許可證件等卻會因原企業執照的注銷而不能以原企業名稱繼續使用 2、變更。這種方式首先要將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作價,然后按照安置標準量化給單位職工,分配資產額度。拿到安置標準的職工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留下或離開,留下的職工就順理成章的成為變更后公司的股東。采取這種變更方式的公司在主體上是前個主體的延續,經營許可證、產權等都直接延續,在手續上只需要進行更名的變更登記。 3、投資新設。這種變更方式是指國有企業將自己的部分資產進行重組,既可以拿這部分資產單獨投資新設公司,也可以與其他投資人合伙建立新公司,其部分改制是作為投資人來進行改制的。二、國有企業改制的方案如何制訂? 1、國有企業改制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2、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該改制企業制訂。 3、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4、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準。改制方案未經批準不得實施。 綜上所述,中國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主要包括注銷后新設、變更和投資新設等。具體手段包括重組、聯營、合資和股份制改革等。目前大部分國有企業改制都是走股份制這個渠道,通過整合使自身具備上市條件,謀求企業上市。按照規定,國有企業改制的方案必須通過職工大會通過才行。
國有企業改制對員工怎么補償?
對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勞部發文件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由此可見,國企在改制過程中,重點要解決好職工安置問題。國有企業改制人員安置的辦法有幾種,包括身份置換、買斷工齡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像身份置換是將職工變為合同工,打破鐵飯碗。而對于因改制要下崗的職工,企業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的工齡計算。
改企后工勤人員怎樣安置
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 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事業轉企業后事業編制能保留嗎
1、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后,事業編制予以核銷。個別事業單位未改企,只是參照企業運行的,事業編制一般不予核銷。
2、事業單位改企,編制核銷,并不意味著原有從業人員全部變成企業員工身份。原有從業人員一般情況下會分類處理,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處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據改革阻力大小決定的,并無一定之規。
綜上所述,員工身份置換就是通過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將鐵飯碗變成勞動合同,打破職工對企業的依賴,解除國有企業對職工承擔的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
(一)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條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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