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產申請的,應當在自裁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送達公司,公司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天之內向法院提交申請破產的財產狀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公司作為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產申請的,應當在自裁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送達公司,公司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天之內向法院提交申請破產的財產狀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如果法院受理后發現公司不符合破產的條件,也可以駁回公司的申請。如果對法院駁回申請不服,公司可以自收到法院駁回申請的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起訴。如果法院不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公司可以自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文書之日起10天內向申請破產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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