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通常將其股東權益合法轉讓給他人以獲取賠償。股權轉讓是公司的業務,《公司法》也有關于股權轉讓的某些規定。股權轉讓在任何時候都不可用。《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轉讓全部或部分投資,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接下來注冊公司小編為您介紹股權轉讓的條件和限制。
一、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即股東可以不經股東大會同意而將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相互自由轉讓。投票贊成。但是,國家有關政策以其他方式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權限制轉移:由于必須控制或控制交通運輸,通訊,大中型航運,能源行業,重要原材料,市公用事業,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的轉讓不能使國有股持股或虧損,必須持倉,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實有必要,非國有國有控股必須提交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二、股東將股權轉讓給除股東以外的第三方
“在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應征得另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股東應將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事項詢問。允許后,其他股東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之內完全未答復,按照約定轉讓,一半以上的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權進行轉讓;如果未購買,則視為已同意轉讓?!?/p>
可見,外部股東向第三方轉讓其股權時無需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只有股東將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事項征求意見,他繞過股東委員會無法或困難公開問題(新公司法第38條刪除了股東大會,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決議權的人),由舊公司法的股東委員會集中統一的決策權轉化為新公司法上的股東個人分散了個人的同意,充分體現了資本自由流動的原則。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轉讓股東的通知義務,以書面形式通知的轉讓項目應包括擬議的受讓人,擬議的轉讓價格,合同價格,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東可以作出。合理判斷并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強制執行股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其他未在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行使優先權的股東,視為放棄了優先權?!?/p>
作為公民財產權,股權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強制執行股本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執行程序的其他法律規定,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通過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強制執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指向人民法院。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一項強制性的轉讓措施。
強制執行股權引起的股權轉讓,除滿足一般股權轉讓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或者受下列因素影響:
1、有執行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依據為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及其仲裁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件,上述執行依據應具有支付內容,否則不應當作為強制執行股權的基礎,不能擴大解釋。
2、在執行過程中履行通知義務。為了在相同條件下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只有依法放棄了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才能執行轉讓。
3、強制執行股權的范圍應以執行基礎確定的金額和執行成本為限。
四、反對股東行使回購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新的《公司法》第74條規定:“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其股份: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已經連續五年實現利潤,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
(2)公司主要財產的合并,分立或者轉讓;
(3)公司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發生后繼續經營,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以便該公司繼續。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六十日內,如果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購買協議,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謂異議股東行使回購權,是指當股東大會決議對股東有重大利益時,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要求獲得其股權。,這也就是撤回股票,這是補救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方式。近年來的司法慣例,由于股東之間的相互壓制,公司陷入僵局以及以撤回訴訟為目的的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逐漸增加,但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尚無明確或其他救濟手段在上述情況下,新公司法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概念,引入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精神,作為異議股東轉讓的一種特殊補救措施,反對股東要求回購權的權利應符合三項法律條件之一。程序中要求對回購權提出異議的股東必須是在股東大會上對上述事項的解決方案投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無權行使回購權。
五、股東資格的繼承導致股權的合法轉移
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的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p>
公民死亡后依繼承人繼承財產,作為股東個人財產財產出資的股東出資,在自然人股東去世后,也應依其繼承人依法繼承財產,繼承人繼承股東的資格,成為公司的股東,已取得股權,有權享有資產的權益,參與制定股東權益等重要決定。同時,新的公司法在此取代了繼承人的股東資格。換句話說,公司的組織章程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不能在自然人股東去世后繼承股東資格。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的性質,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關系。如果股東不希望自然人股東繼承股東的資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去世后的資格。繼任者不能繼承,如果是這樣,那么,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在獲得一定數量的資本后,股東當然就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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