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實行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受理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清算完成之后,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一、破產申請與受理流程:
(一)破產申請
(二)立案審查
(三)案件受理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債權人會議破產和解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二、申請方法:
1、公司出現可以申請破產的情形,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2、人民法院通知債務人;
3、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4、如裁定受理,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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