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需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股東 股權轉讓 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 公司章程 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10、 股東權利 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二、股權的各項權利可以分開轉讓么? 股權的實質是基于股東身份而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在實踐操作上也無法實現。 三、股東資格如何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由以下幾種方式取得: (1)出資設立公司取得; (2)受讓股份取得; (3)接受 質押 后依照約定取得; (4) 繼承 取得; (5)接受贈與取得; (6) 法院強制執行 債權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東資格的取得就等于股東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況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別限制性約定,取得股東資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東身份,要經過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終確定。 四、股權轉讓并辦理 股東變更 登記后原股東是否有權主張轉讓之前的利潤分紅? 不能。股權轉讓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 對于 有限責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公司法 第75條) 對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六、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但這不屬于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么?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司法 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八、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九、 股權轉讓協議 何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股權轉讓的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十、股權轉讓的價格一定要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么? 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 十一、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轉讓價格是股權轉讓協議的實質性條款,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協議因缺乏主要條款而無效。但雙方協商補充條款的或特別約定的比如:贈與等,則該協議仍然有效。 十二、實際投資者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可以,但這種轉讓協議不能直接對公司發生效力,必須要有公司的注冊股東配合簽定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如遇爭議,則首先要確立實際投資人的股東地位后才能使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十三、股東會通過同意股權轉讓的協議但事后原股東反悔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怎么辦? 視為股權轉讓協議沒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擬股權受讓方實際損失的,可追究反悔方 締約過失責任 。 十四、 一個有限公司的48個股東與受讓方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權轉讓的價款,但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現在部分股東反悔,提出該 合同無效 可以嗎?仍然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嗎?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股權轉讓協議并不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經合法程序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股東的反悔并不構成其無效,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的 轉讓合同 當然有效。 十五、多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還是分別與受讓方一對一的單獨簽署呢? 可以。法律對此種情況并無限制性規定,只要多個股東同意合同的內容和簽署形式,是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的。 十六、股權轉讓可以約定公司的 債權債務 由誰承擔嗎? 可以約定。但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應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七、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資金的股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可以,因為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資的股東也具有股東資格。股東轉讓其股權是股東權內容之一,凡具有股東資格的股東都可行使該項權利。但該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東在轉讓股權后仍應對公司或 債權人 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十八、股東把股權轉讓的受讓款用于補足該股東未實際出資到位的 注冊資金 嗎? 如果受讓方在受讓股權時不知原股東有此情況,則不應承擔補足責任;如果已經知道,則應承擔補足責任。 十九、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新股東還要出資驗資嗎? 不需要。 二十、股東會決議通過后部分股東不執行怎么辦? 如果屬于股權轉讓性質并已經實際交付股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該部分股權 強制執行 公司登記手續或要求該部分股東賠償因不執行股東會決議而導致的經濟損失。 二十一、股權轉讓時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并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但工商變更登記前可以視為股權轉讓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嗎? 協助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是轉讓合同義務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義務。在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并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后,可認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受讓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讓人協助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讓人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股權轉讓糾紛中,對方聘請的 律師 來調查時一定要配合嗎?索要相關資料時一定要提供嗎? 不需要,如果對方律師沒有法院發出的調查令,對其調查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權轉讓糾紛中要求律師100%保證打贏官司才聘請,科學嗎?這樣是否能夠找到專業律師? 律師不得承諾案件的判決結果。(《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 》[2004]律發字第20號第16條)這樣的要求是不科學的,也不能找到專業律師。 二十四、 兩人股東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著不出來,股權轉讓能否進行下去? 公司股東需對外轉讓自己股權時,首先要征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如果對方故意躲起來說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轉讓,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權的轉讓。在一方故意躲起來不接書面通知情況下,因為《公司法》對“書面通知”送達方式沒有具體規定,怎么界定“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在對方躲起來“無法送達”情況下決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我們認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要求法院“公告送達”,或其他能夠證明已經將“書面通知”送達其他股東的方法,比如:雙掛號信等。如果其他股東在法定時間段內不答復,即依法視為同意轉讓。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就可以從約定,從而把股權轉讓進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或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怎么辦?大股東欺壓小股東,即不開股東會又長期不分紅怎么辦? 股權可以依法轉讓是公司法基本原則,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大股東如果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的,還可以依法起訴至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掌控公司的大股東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遇到大股東欺壓小股東,不開股東會又不分紅,小股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 十六、 股東一方即不來開股東會也不愿轉讓股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怎么辦? 首先要看這個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如果是小股東不來開股東會會,表示他放棄股東的權利,只要在程序上沒有過錯,一般對公司的運營沒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是大股東則要看其是否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東處在控股地位,不會故意損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參加股東會則有可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此時小股東或其他股東有權利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如果大股東及他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故意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還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對其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二十七、糾紛股東一方將公司公章分別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來又不使用怎么辦? 遇到此類公司內部權利糾紛,首先應該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議,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召開股東會則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即訴訟解決。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股東之間的爭議。 二十八、掛名股東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怎么辦? 掛名股東如果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作為隱名股東首先要對外界確立其實際“股東”的地位,這種法律風險隱名股東在一開始就應該有所預防,如果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話,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在訴訟前首先要確定以下幾點: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 1、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如在 公司設立 時一起簽訂內部協議并實際出資; 2、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 如已經參加公司股東會議、參與公司股利分配等; 3、無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資應按 外資企業 規定進行審批,否則就不能確認為內資公司的股東。 只有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才能通過司法救濟維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十九、小股東雖反對大股東轉讓股權,但是又無能力實現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怎么辦? 1、如果大股東侵犯了小股東利益,可以依法起訴。 2、可以退出公司,對外轉讓掉自己的股權。 三十、股東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混在一起怎么辦?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明確分開的話,那么在對外承擔 債務 或責任時,法院就可能“揭開公司的面紗”,判決責任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即不認為該公司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地位。這也是對“濫用”有限責任公司權利的股東的懲罰和對善意的債權人的合理保護。 通過以上的回答,相信大家對 股權轉讓需注意事項 已經有所了解了。在股權轉讓時,所轉讓權利的范圍是股東的全部權利,這些權利不可以分開轉讓。對公司而言,注意事項較多,如只能在特定情形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如果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之間發生了糾紛,可以參考文中提供的建議。
股權轉讓注意哪些風險
風險一:不可抗力風險
這種風險分為兩類:一是不可抗力的發生直接導致作為轉讓標的的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的風險。簡單的說就是,由于公司運營過程中違法經營,觸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強制注銷登記,使公司的股權歸于消滅。此時,如果已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知情,為惡意當事人,則轉讓合同的效力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歸于無效,自然不發生風險負擔問題。
如果已簽訂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不知情,為善意當事人,且受讓方也是善意的交易相對方,此時便會發生風險負擔問題。
二是不可抗力的發生不會致使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而會使股權的價值急劇減少的風險。此時,首先應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由于情勢變更的充分舉證難度較大,且在實踐中由于公司本身的性質差異極大,往往難以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公平地解決該問題。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無法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就應適用風險負擔規則加以解決。
風險二:意外事件風險
雖然意外事件并不會直接使公司主體資格不存在而導致股權的消滅,但與不可抗力類似,意外事件也可能導致公司資產的巨大損失甚至于瀕臨破產,從而使股權價值驟減。譬如,公司因生產造成環境污染而負擔巨額的賠償責任,有時造成此污染的公司并無過錯,但仍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對于轉讓合同的當事人而言,這樣的結果雙方往往均無過錯。此時,仍然首先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一旦雙方均無法充分舉證證明此種情況屬于情勢變更可以適用的情形,便需要通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
風險三:第三方過錯風險
與意外事件相似,第三方過錯一般不會直接導致股權的消滅,而可能造成股權價值的減少。該種風險不適于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加以解決,因為該類風險屬于第三方侵權造成的損失在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往往需要首先運用風險負擔規則將損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一旦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了風險的損失后,該當事人當然有權向造成風險的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如果之前投有相應的保險,負擔風險的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獲得理賠。
風險四:公司股權性質風險
上述風險幾乎是股權轉讓合同與普通買賣合同所共同面臨的風險。然而,除了以上幾類來源可能造成的股權轉讓風險之外,還有一類風險十分特殊,因為它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當中,即由公司股權自身性質所導致的風險。例如,由于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錯誤,造成公司在經營和交易的過程中遭受巨大損失,導致轉讓的股權價值急劇減少。該類風險既不屬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也很難說是由于第三方過錯造成的。
因為董事的決策只要符合“商事判斷規則”,就可能獲得免責的保護,而股東一般不會因為正當行使表決權后決策結果造成公司損失而被要求承擔責任。
風險五:公司負債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公司股權轉讓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公司股權轉讓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公司股權轉讓的時候,轉讓雙方通常會簽訂協議,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由于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書寫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可能存在巨大風險。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
三、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此時需要轉讓方提供已經走完的審批流程文件,否則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也無法實際履行。
四、明晰股權結構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五、分析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六、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七、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注意哪些
對于轉讓者而言注意事項
1、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
2、股權轉讓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3、多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
4、股權的各項權利不可以分開轉讓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對于受讓人而言注意事項
1、決定轉讓股權時與其他股東溝通,了解股東們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是否行使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2、可以采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3、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4、對于出讓方的任何承諾和聲明都需要寫進合同加以約束,特別是出讓方公司股東們放棄購買股權的聲明,還有近兩年的正常納稅申報情況,最重要的就是無債務聲明簽字蓋章加到合同附件,明確接手后的公司是一家信用良好的企業,無隱瞞的不良記錄。
希望上述資料能幫助到你。
股權轉讓受讓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
(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了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于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調查等費用。
(四)、可以采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于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并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
(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七)、前期的盡職調查要盡可能詳細,調查的重點一是公司的主體合法性問題,特別是股東持有的股權合法性問題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二是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財務狀況,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的關鍵是股東隱瞞或者未披露的債務問題。三是原股東的出資繳納和驗資情況,防止出現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況。
(八)、聘請律師對公司合同及履約、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常見的合同違約、勞動仲裁賠償等法律風險預先做出評估。
(九)、和對方協商,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隱瞞債務或其他違約責任的賠償金,或者約定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出讓方應當繼續承擔責任并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
股權轉讓:空殼公司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空殼公司一般是指某些只注冊但并不進行實際經營的公司,不少人注冊成功后再將其轉讓獲得利益,而有人也愿意去購買空殼公司,這是因為注冊公司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而直接購買空殼公司則就直接可以開展經營工作,可以說很省時省力。那么,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的問題就來了,若是想不留麻煩,還是在轉讓前熟悉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確保萬無一失。下面來主要介紹下三個大的注意事項。
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一條,查看空殼公司有無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等現象,雖然新的法律對實繳金額不做限制,但是對于一些特殊行業來說,還是會對注冊資本限額和實繳資本有相應規定。所以,在某種情況下,有兩虛一逃的空殼公司轉讓,收購者還是應該要謹慎的考慮。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二條,有無債權債務情況,有些空殼公司是在經營不善后轉讓的,可能會存在著潛藏債務的風險,所有在轉讓前要考慮清楚。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三條,是否進行納稅零申報,沒有產生經營行為的公司要進行納稅零申報,否則可能會被納稅部門列入黑名單。
當然,空殼公司在轉讓過程中必定還會有很多的注意事項,需要被轉讓者仔細斟酌,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股權轉讓的受讓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二、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a、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b、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c、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d、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讓金等稅費問題,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e、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并就債務承擔問題與受讓方達成相關協議;
f、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公司按股權轉讓的話,客戶業務不想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公司轉讓股權,可以把客戶信息帶走即可。
具體問題和轉讓價錢(帶業務轉或不帶)可以和對方商議。
股權轉讓協議應當注意哪些事情
股權轉讓注意事項:
股權轉讓的前置程序是否完備,包括股東會是否同意,其它股東是否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等。
2.轉讓股權是否完整、是否有擔保、是否有抵押等第三方權益的存在。
3.公司的債務在轉讓前是否清晰并且完全陳述。
4.到期的出資義務是否完全履行。
除此之外,應該對交易對手方的主體真實性、交易目的、及付款能力做詳細調查。
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事項有哪些
您好,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并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后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后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并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此階段應注意下列事項:
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并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準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此外,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股權轉讓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包含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以及公司章程。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辦理股權轉讓協議公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由股權轉讓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實踐中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時難度較大。本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鑒外國的有關做法,參閱相關資料,對我國股權轉讓若干法律問題作一探討。
一、股權轉讓種類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于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
1、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我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2、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法規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
3、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于附期間的公司設立3年之后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以不再任職為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于預期股權轉讓。
公司股份轉讓要怎么處理
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而公司法中針對股份轉讓作出了如下規定: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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