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由可以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做出。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并于清算結束后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么?
一、 公司法 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么?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 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公司解散 清算 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并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清算 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 授權委托書 》;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副本復印件。 (二)通知、公告 債權人 。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 公司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并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七) 注銷登記 可見,基本上股東要申請解散公司的都是因為公司的經營已經陷入了嚴重的困難,類似于董事長期沖突或者說沒有辦法召開股東大會等這些不正常的情況,最終都會導致的結果就是公司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其實,公司在解散之前本身就要召開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以后要按照正常的解散程序進行。
要怎樣才能解散公司
要怎樣才能解散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目前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有五種。第一種情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解散公司。當然,這種解散事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繼續。第二種情形,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可以解散。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三種情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這種情形因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因這種情形解散的,實際上也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種情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這種情形出現,公司已經無法再繼續經營,也得解散,是非出于公司意思而發生的。第五種情形,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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