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可以要求雙倍補償金嗎?
在公司工作好幾年了,今年因投標不中要裁員,這種情形可以要求雙倍補償金嗎?謝謝!公司辭退員工,可以要求雙倍補償金,公司辭退員工應當支付補償金,是否支付雙倍補償金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沒有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當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余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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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的。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的。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在利用勞動者的個人努力而獲取的財富必然為其帶來了勞動者權益的各種責任承擔,所以當公司隨意單方解除了合法的勞動合同時就應該對受損害的勞動者進行賠償,但是賠償之余已經彌補公司的過錯也就不能再繼續向員工支付補償金了。
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要雙倍賠償嗎
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員工可以向單位要求雙倍的賠償,這里雙倍的賠償是指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公司要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一、公司辭退員工可以要求兩倍賠償嗎? 是需要賠付雙倍的賠償金,因為在《勞動法》中是不允許無故開除員工的,這樣的行為是有著一定的傷害。即這些情況下辭退員工給予雙倍賠償: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辭退員工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辭退員工的;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辭退員工的等。 雙倍的賠償是經濟補償的兩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二、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了怎么? 1、首先可以要求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已經視為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員工不犯大錯,只能勞動者開除單位,不能單位開除員工。 3、無故辭退勞動者,就視為與員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雙倍對員工進行賠償,即18個月工資。 出現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作為補償。雖然可能要麻煩些,但是能一步到位。如果僅僅是舉報,估計達不到效果。三、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是什么?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如下: (一)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司辭退員工,勞動者可以要求兩倍賠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被用人單位辭退了,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和雙倍的工資。如果在單位工作一年多了,還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認為員工和單位之間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單方面解除員工如何賠償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說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也是按照勞動合同當中那種履行自身的義務,不存在任何的過錯,但是用人單位卻對此不滿意,予以辭退,此時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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