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醫(yī)療費用外,其他的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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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交通事故能同時賠償。法律規(guī)定,職工因工受傷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第三人需要支付工傷醫(yī)療費用。
法律客觀:一、交通事故和工傷能否獲得雙重賠償可以的,因為工傷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只不過,工傷保險屬于社會強制保險,但這并不能否定被保險人(張三)和保險人(工傷保險基金)之間是保險法律關系,發(fā)生了工傷保險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賠付。而張三和李四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發(fā)生侵權事故后,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兩種并行的法律關系,相互間不是互補或替代的。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二、受害人可以主張哪些賠償公民遭受人身損害,可以主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賠償項目: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租床被費用、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xù)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如果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主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賠償項目: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停尸費、親屬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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