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一個問題,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轉讓方,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贈送行為的股權轉讓收入為0,應納稅所得額為0,應納個人所得稅也為0。
但是在該文件中還有以下規定: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股權轉讓收入為0屬于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局有權進行核定。
那什么情況下視為收入明顯偏低呢?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你公司的凈資產為1300萬元,對應7%的凈資產為91萬元,老板將該股權贈予員工,遠低于凈資產份額,屬于以上第(一)條中的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
如果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什么情況下可視為有正當理由呢?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你公司的情形可能符合以上第(三)條,你可以拿著股權轉讓協議去稅局進行溝通,如稅局認為符合,即為有正當理由,此時,股權贈與方也就是轉讓方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請注意,第(三)條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細節就是員工接受贈與的股權是不能對外轉讓的,如果沒有這個限制條件,則不能被認定為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那么稅局有權利按以下方式進行核定: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一般情況下,會選擇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進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也就是1300萬元*7%=91萬元,股權原值為500萬元*7%=35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91-35)*20%=11.2萬元。
接著,我們來分析一下受贈方,我們來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由上述條款可見,自然人接受贈與的股權所得不在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之內。故受贈方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自然人之間贈送股權,轉讓方符合條件無須繳納個稅。如果不符合條件,稅務機關有權進行核定。
第二個問題,受贈的股權將來對外轉讓時,其股權轉讓的成本如何確定?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
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如下: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
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也就是說想要繼承原持有人的股權成本,只有直系親屬之間的轉讓或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才可以。
除此以外,根據第(五)條規定確定: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如果股權轉讓收入在轉讓時已被稅務機關核定并繳納了個稅,則按以下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受贈股權再次轉讓時,除取得股權時的合理稅費外,特定親屬之間的股權贈與,可平移原持有人的股權成本;如贈與時股權轉讓收入已被稅務局核定并已依法繳納了個稅,則按稅務局核定金額確定。除此以外,由稅務機關進行核定。
也就是說,如果你公司員工受贈的股權將來對外轉讓,如果老板沒交過個稅,股權原值按0元計算,如果老板已經按核定的金額計算繳納過個稅,則股權原值按稅局核定的金額91萬元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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