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通知員工一個月辭退也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辭退,可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但經濟補償金還是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辭退勞動者的,要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員工是無過失性辭退的話,要么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要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與此同時,單位仍舊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單位即使提前30天通知了員工,但還是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只不過說代通知金可以不用支付。
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即時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經濟賠償和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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