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了對員工是有影響的。員工繼續工作,有可能是裁員,普遍福利會更好,公司被收購,可能福利比以前更好,但是也有可能是裁員。
意味著一個公司購買另一個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產權,從而影響、控制被收購的公司,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優勢,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行為。
公司收購的介紹
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收購方為了保證并購交易安全,一般會委托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專業人事組成項目小組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而目標公司為了促成并購項目成功。
一般需向并購方提供必要的資料,披露公司的資產、經營、財務、債權債務、組織機構以及勞動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惡意并購或者目標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實就會對另一方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
所以,在并購的前期準備階段,我們建議并購雙方簽訂獨家談判協議,就并購意向、支付擔保、商業秘密、披露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初步約定,這樣即可避免并購進程的隨意性,又在并購前期談判破裂的情況下保障了并購雙方的利益。
公司合并員工賠償標準有:公司合并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員工的賠償以經濟補償為準。經濟補償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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