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布破產而進行的清算。下面由我為你介紹自行清算跟強制清算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強制清算與自行清算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一是股東自覺清算;
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
強制清算與自行清算的程序
其中實踐中比較多見的是前者---自行清算的程序,包含: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理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應當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將公司財產價值低估。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 報告 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無須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規定,適用于因違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 方法 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后,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托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 保險 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后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后、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3、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 公司法 》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股東自覺清算應為首選,同時加強對其行政監督管理,其次才是司法介入,即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對有關權利人利益保護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的考慮,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的權利。司法對于公司內部關系的干預遵循的規則主要是公司自治規則和“窮盡公司內部救濟”。 故而,公司清算也應理順自行清算與強制清算之間的關系,即同樣應遵循公司自治原則和“窮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以自行清算為主,強制清算作為補充。
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時必須從如何鼓勵、促使清算義務人自行清算為目的,而不應過于依賴強制清算制度。對強制清算的啟動要慎重,在啟動前要嚴格審查,啟動程序必須予以規范。同時,有必要完善強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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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強制清算的特點:
(1) 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后即意味著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后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并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憑裁定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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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清算的條件包括: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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