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賬的后果
做假賬的后果如下:
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做假賬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做假賬要承擔構成刑事犯罪的,觸犯的罪名內容包括:
1、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具體處罰,要依據實際案情而定。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會給對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法律責任】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財務造假的刑事責任
法律主觀: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做假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給予 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 刑法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均對做假賬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現附相關法律依據,一看便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財務造假處罰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在《會計法》中行政責任主要指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
《會計法》中刑事責任的規定一般都比較原則比較概括,雖然明確規定了違反該法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于在什么情況下會構成刑事犯罪規定的不夠明確,同時對于構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規則以及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等也沒有做具體的說明。我國現行的《刑法》中沒有把何種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是犯罪,以及應當負什么樣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刑法》僅僅從犯罪結果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做了規定。我國的《刑法》中規定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以及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只是犯罪手段,并不是單獨的罪名。這使《會計法》實際執行的過程中的產生了一些漏洞。
(三)民事責任
《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內容基本上是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民事責任的內容相對較少,這就使《會計法》的功效大打折扣。我國的法律規范比較依賴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一種補償責任,如果民事責任缺位,就會大大降低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最終也就降低了《會計法》的威懾效果。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都屬于“公法”范疇,其運作過程完全依賴于國家的公權力,無法借助于民間資源,所以受人力、物力的限制,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執行力。民事法律責任的補償性質鼓勵受害者舉報或提起訴訟,充分調動各方參與會計監督的積極性,有效地提高會計監管效率,形成了一種利益導向機制。盡管目前的一些法律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做出了規定,但這些法律規定的條文、內容籠統,且適用主體范圍比較狹窄。對會計違法行為客觀方面規定的不夠明確。目前相關法律的出臺表明我國有關民事賠償的司法保障機制已經開始啟動,因此,修改《會計法》的相關內容,增設民事責任的成分,明確賠償責任的客觀構成,并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對于會計法制建設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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